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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近期發佈的行政令
銓敘部 109.11.30. 部法一字第10953034301號令
要 旨:公務員於育嬰、侍親及進修留職停薪期間得否兼職疑義
本 文:
一、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4條第 2款、第 3款及第 5條第
1 項第 1款至第 4款規定申請留職停薪者,係保留本職缺於原辦公時
間轉從事各該留職停薪事由,其留職停薪期間基於維持生計,得另從
事非屬留職停薪事由之其他工作,惟如係於原辦公時間為之,權責機
關應就個案實際情形審究有無悖於原留職停薪事由;至如係於非原辦
公時間為之者,則尚不涉及留職停薪事由之變動。
二、前開所稱得另從事非屬留職停薪事由之其他工作,係包括執行醫師、
會計師、律師等領證職業所從事之事務在內,以及從事教學或研究工
作或擔任非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不論是否受有報酬,均毋
需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 2及第14條之 3規定辦理;惟各該專業管
理法律對於兼任公務(人)員另有禁止規定者,仍應依其限制為之。
又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仍具公務人員身分,仍不得違反公務
員服務法第 4條至第 6條、第13條等相關規定。
三、本部91年 4月29日部法一字第0912131975號書函,及本部歷次解釋與
本令釋未合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近期家人患有重大傷病需要照顧 預定商請首長同意以侍親留停半年
按上令所示 是否可解讀成已經允許留停期間使用執業證照之使用???
因為說明一文末提到,什麼係利用原辦公時間為之,.....不太理解這但書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