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推 payeah: 誰打考績就聽誰的啊,地方政府公務人員的懲處跟移送除了一 01/01 12:36
(1) 監察權本質上還是行政權的一種(行政監督的範疇),
而行政權有別於司法權, 有積極的特性, 沒有不告不理的適用
(2) 準此, 監委是可以主動立案調查, 在明知違反中央法令的前提下
還濫為裁罰"民眾",
確實是可以提彈劾或糾正案, 之後就送懲戒
(3) 如果是政務官就算了,
如果是一般的技士科長, 如果懲戒的結果是一隻申誡,
幾乎就商調無望了, 沒有人會收被懲戒過的人(即使是一隻申誡而已)
ps: 懲戒的申誡 跟 考績會的申誡, 差很多,... 酸民要區別這個差異
ps: 推文有人說, 縣市政府的職員又不是你行政院管的? 你行政院是甚麼東西?
會這樣說的, 一對於我國的法制不熟, 二對於我國的歷史也不熟
法制面就如本篇正文所述; 而歷史面呢, 去看明史就知道
言官主動偵查一開始的本意是澄清吏治, 最後都變成政爭的工具
, 風聞奏事, 彈劾政敵用的, 後期言官都選邊站了, 連閣老邊將都修理
因此, 雖然我朝的御史台沒有明朝那麼兇狠,
但要修理你一個技士科員科長, 有困難嗎?
另外, 或許又有人會說, 監察院又不是你行政院管的?
這種說法又昧於事實, 以我國古代法制變革而言
a. 中書尚書門下, 表面是同級, 但其實中書省才是一哥, 實務運作的結果
, 元到明初, 叫中書丞相足見之
b 六部裡面, 表面也是平級, 但禮部吏部才是一哥, 工部刑部就是末流了
故, 我朝現在應該比較像多相制, 五院院長大約都等同古代的丞相,
但行政院為重, 行政院院長說要彈劾, 監察院不太敢不做的
結論1: 這件事要慎重看待, 縣市長不見得保的了你
結論2: 明史其實很有趣, 可以看一些人渣在玩甚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