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一下。
抽掉的資料本來就列在不得閱覽清單上。訴願人是看不到的。
會有疑義是因為
原處分單位認爲復查無理由,但我們認為復查有理由,所以先出了一份更正原處分的復查
報告。
但後來復查委員會還是採用原處分單位的意見,所以我們依據委員會意見出了第二份報告
。現在長官要求的是抽掉我們的報告以及第一次開復查會的紀錄。
想問這樣有責任嗎,因為長官只有口頭要求,沒有白紙黑字寫,事後會不會說是承辦自己
抽掉的,責任掛承辦上。
引述《anabas ()》之銘言:
: 民眾不服機關處分而提起行政救濟,
: 我們是原處分單位,已對民眾回了復查決定。
: 現階段來到訴願,復查資料原卷一般直接送往上級主管機關審酌,現在原卷內的部分內
容
: 主管口頭要求取出,不要提供。想問這動作會有問題嗎?
: 還是我想太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