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jol (勤樸)》之銘言:
鼓勵生育 考試院開放公務員雙方申請育嬰留停
(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28日電)考試院會今天通過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部分條文修正
草案,刪除育嬰留職停薪只可由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請為限的規定,鼓勵公務人員及其配
偶共同分擔養育年幼子女的責任。
考試院今天舉行院會,會後透過新聞稿表示,為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保障受僱者申請育嬰
留職停薪意旨,並因應現行實務需要與執行上易發生爭議的部分,參酌各界所提建議意見
後,提出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考試院指出,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增訂因養育子女或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留職停
薪者,在復職時,除因機關改制等情形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外,應回復原職務,以保障其
任職權益。
考試院表示,草案中新增薦任以下主管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所遺業務,如果由現職薦任
以下非主管人員代理時,該代理人的業務,得約聘或約僱人員辦理的規定,以兼顧留職停
薪人員與其他現職人員家庭價值實踐。
考試院指出,草案中刪除育嬰留職停薪只得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請為限的規定,鼓勵公
務人員及其配偶共同分擔養育年幼子女責任。
考試院說,公務人員的配偶如果不在公務部門服務,如果配偶的服務機構是輔助公務部門
辦理國家任務或政策,經派赴國外執行政府工作達1年以上者,該公務人員也可以申請依
親留職停薪。
考試院表示,考量各家庭情況不同,草案中也增訂,公務人員的3足歲以下孫子女無法受
雙親適當養育或有特殊事由者,該公務人員得申請留職停薪規定,提供制度上的彈性。
考試院說,這項修正草案經行政院同意會銜後,即可發布施行。(編輯:蘇志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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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cna.com.tw/news/aipl/202101280289.aspx
心得:
原本育嬰留職停薪只可由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請為限的規定本來就有點XX,
養育年幼子女的責任本應共同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