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s014111 (哈秋)
2021-03-10 19:36:42如題,
我們單位開缺,
找前同事來投,
前同事說他們單位人事收到商調函後,
也不會會當事人,
合乎規定嗎?
是否無解
商調函本來就不必給當事人,答覆才必須給當事人正本。
去年十月剛商調過,商調函的確不會經過申請商調的當事人
作者:
pk0943 (.)
2021-03-10 20:38:00不一定要會辦申請商調的當事人。
同意過調準否是機關首長的權限,沒必要會當事人,頂多只會會單位主管表示意見,派令來了才會會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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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敢打行政訴訟就吞下去吧
忽然想到,依公務員保障法第六條,打完行政訴訟後是不是無論勝敗,下次的商調機關都不能擋了?
個案來看吧 你行政訴訟勝訴代表機關這個拒絕商調的決定應該要被撤銷但問題是等你打完訴訟的時候這個缺還在嗎
主要是要問,依第六條後面的說明,救濟完後,無論結果如何三年內機關都無法拒絕再次商調請求,那不就等於下次一定可以商調
作者:
samug (勿忘初衷)
2021-03-11 08:30:00人事扣公文XDXXD 本來就不用會你 扣什麼啦
作者: s014111 (哈秋) 2021-03-11 13:05:00
小弟誤會了,謝謝各位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