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另有生涯規劃,決定離開目前服務單位
但單位主管堅持不願簽屬辭職申請書 反覆退回給人事單位
距提出辭職也一個多月了
與人事討論並引用法規公務員保障法 12-1條 (註)
要求執行離職程序
但人事單位表示無單位主管同意 無法執行離職程序
(因為屬於醫療單位 有執業執照登記的問題 必須拿到離職證明書才可註銷執登)
請問如何又該向什麼單位提出申訴? 謝謝
第 12-1 條
公務人員之辭職,應以書面為之。除有危害國家安全之虞或法律另有規定
者外,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不得拒絕之。
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應於收受辭職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准駁之決定。
逾期未為決定者,視為同意辭職,並以期滿之次日為生效日。但公務人員
指定之離職日逾三十日者,以該日為生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