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銀行員37天結4次貪婚假 僱主不准竟挨勞

作者: bota (llll)   2021-04-18 12:14:46
: 行員37天結4次婚離3次 銀行不准假挨罰!北市勞動局:不合理但合法
黃姍姍講的其實沒錯喔
勞動法還是在民事法的大架構下
民法148條: 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直接駁回就好了
作者: iverson414 (問答無用)   2021-04-18 12:21:00
有的都是一級主管指示的啊....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1-04-18 12:41:00
機關有個法制人員編制
作者: soulout (峰迴路轉)   2021-04-18 12:45:00
大公主要剁腳惹
作者: ceres1209 (臺灣人愛吃黑心食品)   2021-04-18 13:54:00
多數見解不一定是對的,不需要說少數見解是法匠
作者: snake79715 (beatmeit)   2021-04-18 13:58:00
九職等靠啥爬上去的?
作者: pinhanpaul (沒風度到極點的病)   2021-04-18 14:02:00
專精才能叫匠人
作者: fcz973 (名蒸蛋柯南)   2021-04-18 15:44:00
勞工行政什麼時候考民刑總了?
作者: ezmantalk (來練肖話)   2021-04-18 15:45:00
1.看一下勞基法的行政管轄 處分是以台北市政府開出的訴願是找勞動部訴願委員會訴願的2.勞工行政只考勞工法令沒有考民刑總則哦黃副市長的話是在打臉自已 台北市勞動局是被台北市授權就勞工行政事項處理,所以處分書上都是台北市政府
作者: proletariat (Die Ruinen von Athen)   2021-04-18 15:50:00
北市府110.02.02.府訴三字第1106100210號訴願決定書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https://imgur.com/MTthAZg
作者: KnuckleBall (「公道價八萬億」)   2021-04-18 17:02:00
勞動局可能也寧願做字面的依法行政真的有事再給行政法院打臉就好,這也符合權力分立下行政機關的用法邏輯,畢竟解釋法律的最終判斷還是在法院手上。這是避免行政機關自己解釋被法院打臉結果依新見解很難做事的策略
作者: fcz973 (名蒸蛋柯南)   2021-04-18 17:26:00
這就是我第一篇的邏輯啊,你LP大敢行使裁量認定勞工權利濫用不准假合理所以不罰,很好啊,但問題就是主管 上級機關法院挺不挺你只能搏杯,搏錯下場可是比依法開罰還慘
作者: proletariat (Die Ruinen von Athen)   2021-04-18 17:37:00
勞動局不罰銀行檢舉人有公法上請求權向行政法院起訴?連提起訴願的請求權基礎都沒有
作者: ezmantalk (來練肖話)   2021-04-18 18:46:00
哦 我忘了是直轄市 抱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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