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先進您好,想請教問題相關說明如下:
1.案件為都市計畫區內公園用地,該用地已完成63%協議價購,餘約37%要辦理徵收作業
,徵收計畫書相關資料已備妥,待送內政部地政司審議。
2.本案用地取得預算經費已於前年度編列並辦理保留。
3.本案工程經費為前瞻計畫補助經費,相關配合款業已編列預算。
4.工程會於95年9月25日工程企字第09500342190號解釋函,說明二載明略以‧‧‧「建
議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招標前,應先確定預算來源及施工用地已取得」。
5.本案因細設已完成,因前瞻計畫執行需趕辦,如未於期限內辦理發包經費會被收回,
爰有緊急需先行辦理發包必要,倘於招標文件載明 「本工程須配合用地取得後,由機關
通知期限內開工」,先行辦理法包,是否有違反「採購人員倫理準則」及相關法令規範
。
6.因案件緊急,懇請協助提供意見,萬分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