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前輩大家好
今年我接到一個專案是手頭上有一大筆錢要補助各公所辦理工程。
雖說是補助,但我們機關的實際操作方式是當成工程代辦給公所去執行工程。(因為我
們的經費沒有編成補助款)
撥款經費給公所作工程這個模式算是執行多年,只是今年度本機關希望能拿回各工程約
5-10%左右的工管費回來使用。
請問有前輩拿回代辦工程的工管費用回來使用的例子嗎?行政流程應該要如何,是否是
簽一個本專案關於工管費的簽後與公所訂定一個契約(內寫明工管費用分配),另關於
核銷憑證,如果有少部分工管費的經費核銷是本機關,是不是就不能將原始憑證留存於
代辦工程機關,因為這樣一個工程案的憑證會分在兩個機關?
我有詢問過我們會計和其他本市工程機關,但還沒問道有相關經驗的,所以上來請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