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3條「…警察人員之任用,均另以法律定之。但有關任用資格之規定,
不得與本法牴觸。」
即便警察人員有另一套人事法規,但是警察人事法規仍必須在「公務人員任用法」範疇下
運作。所以這位被開除的航警可以從「公務人員保障法」的認知向量,去跟任用機關申訴
。
對於「航警發文炫打混7年」,我想到的解讀方向是:任用機關對公務人員之任用沒有做
到本專才、專業、適才、適所之旨,初任與升調並重,為人與事之適切配合。所以任用機
關接到航警申訴後,任用機關必須反過來申論對航警盡力做到本專才、專業、適才、適所
之旨的相關事證。
我還不曾遇過基層主管,能夠評析盤點出他管轄主管業務與承辦人員之間的專才、專業、
適才、適所的論證。一個單位的人就像河川的流水,都只是過客,過客不會花那麼多的心
力在這些無關緊要事情的評析盤點。比較多主管都是在任內求一個亮眼的表現,然後升官
往自己人生的下一關前進。平常走在路上,有人會只踩特定顏色的地磚嗎?
對於法規的理解,看到身邊滿多人都忽略法規前面幾條預設的邊界條件(我自己後來也都
這樣跟著糊塗)。把法規當做一個對「事實PDE方程式」預加上邊界條件而簡化的「事實
ODE方程式」,當邊界條件跑掉時候,還把參數帶入ODE方程式跑結果,跑出來的永遠是與
事實偏離的結果!
任用機關對於「本專才、專業、適才、適所之旨」這個邊界條件怎麼說明才能擋掉這位被
開除航警的申訴?行政程序法第9條「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
之情形,一律注意。」這是歐威爾「雙想」概念的實務運用阿!讀小說就已經很燒惱了!
還要實務運用,是要逼死誰?
最後,我覺得公務人員最重要的就是政治正確的說話。對於白目的航警應該把他開除!航
警的發言對整個公務界「進步思想」的發展一大阻礙!
以下示範政治正確的說話:
對於航空業人員3+11的邊境防疫管制政策「絕對不是」造成今天疫情擴散的防疫破口。衛
生主管機關「絕對沒有」為了協助炒作國產疫苗的商業利益,而濫用行政權力阻擋外國疫
苗進口輸入。衛生主管機關絕對是本著對國人身體健康的最大利益,盡全力履行對全體國
民提供健康照護之責任的法定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