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www.mocs.gov.tw/pages/detail.aspx?Node=38&Page=9353&Index=0
有關公務人員休假年資採計規定一案
為落實政府核給公務人員休假之意旨,自111年1月1日起,各機關於核計公務人員休假日
數時,其所具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訓練期間,以及曾服務於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之全
時專任人員年資,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上開規定所稱「政府機關(構)」包含公
營事業機構;所稱「全時專任」係指以全部工時擔任專職人員而言,如僅部分工時或兼任
者非屬之。
銓敘部最新的公告資訊,
記得周小姐在爭取的是休假年資,
照這個公告也許休假年資可以回來!
※ 引述《pili (霹靂朝靈闕)》之銘言:
: https://reurl.cc/1YpvDm
: 女子在勞保局做了13年勞工 考上正職公務員年資全泡湯
: 自由時報 2021/07/17 21:01
: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周姓女子2005年以勞工身分進入勞保局,服務至2018年,隔年
: ,她通過普考,以公務員身分重回勞保局任職,但之前的13年年資卻不得合併計算。周女
: 質疑違反平等原則,興訟爭權,但最高行政法院指出,勞工與公務員的契約法律關係不同
: ,相關的權利義務也有差別,日前駁回其訴,全案確定。
: 周女2005年錄取勞保局進用業務人員,以勞工身分做一般公務員的事,權利義務也相同,
: 2018年離職。隔年,周女通過公務人員普通考試勞工行政職系,回到勞保局擔任辦事員,
: 成為正式公務員。直到要休假的時候,她才發現年假只有最基本的7天,之前的13年年資
: 無法計入,她趕緊向勞保局申請合併年資,但被否決。
: 周女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自己之前擔任勞保局評價職位人員(勞工身分的雇用人員
: ),屬於公務員服務法規範的公務員,任職期間從事的職務內容、享有的休假權利及禁止
: 兼職等相關義務,也與一般公務員相同,勞保局拒絕合併年資的作法,有違平等原則,應
: 該被撤銷。
: 最高行政法院指出,公務人員任用關係與勞動契約法律關係的形成原因不同,當事人間權
: 利、義務的形成自由也截然不同,有關勞務給付、保險、退休及撫卹等條件與適用法律亦
: 有別,確實無法類推適用。
: 合議庭強調,曾服務於政府機關、學校的技工、工友及公營事業機構評價職位人員(純勞
: 工),與機關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與正式任用的軍公教人員不同,不是公務員服務法的適
: 用對象,服務年資在轉任公務人員後,自然不得採計提敘俸級或合併計算退休年資。合議
: 庭討論後,認周女主張無理由,裁定她敗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