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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想討論一個學理問題。
1.工程會的投標須知第39點附註:廠商如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
銷擔保信用狀繳納履約保證金者,機關得仕該銀行之債信、過去履行連帶保證之紀錄等
,經機關審核後始予接受。以下恕刪。
2-1查到工程會96年有幾個函釋提到審核這件事,為免訟累機關可以視需要增列該規定,
另外如果要拒絕銀行則包括總行及一切分行。以及洽金管會銀行局查詢。
2-2我查銀行局官網只有重大與非重大違規,似乎沒有此類資訊公告
3-1想請問大家會勾選該規定嗎?考量因素為何?
3-2有勾選該規定的話,各位有做審核嗎?如何分工呢?
3-3有沒有做過審核的大大可以分享一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