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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地院奇葩法官「裁定夾抱怨文」 司法院:不宜
2021-10-01 19:52廧合報
記者王宏舜、林孟潔/台北即時報導
桃園地方法院繼發生法官蔡政佑檢舉曾姓女法官外遇鬧烏龍、法官曾雨明「拿鐵棒敲自己
頭」勘驗凶器而登上新聞後,今再傳出法官徐漢堂在一件定受刑人應執行刑的裁定中,卻
夾帶「就算是達到夜以繼日拼命工作之程度,大約只是換來鄉民各種笑罵並嘲諷司法信任
度低落而已」的抱怨文。司法院表示,裁判是法官行使司法權的結論,應該針對法律及事
實進行說明,不宜有與案件事實、法律無關的論述。
男子鄭暐霖因犯妨害公務罪遭判拘役50日,另案犯傷害罪分別遭處拘役55日與50日,後案
應執行拘役90日。桃園地檢署檢察官聲請兩案定應執行刑, 法官徐漢堂裁定應執行120日
,得易科罰金。
司法院去年5月間的院會通過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的修正案,為保障受刑人的陳述意見權及
檢察官、受刑人的救濟權,明定檢察官聲請法院定應執行刑時,須以聲請書繕本通知受刑
人,且法院原則上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並應記載定應執行刑審酌事
項。條文待立法院審議。
但徐漢堂在裁定書中,卻冒出「要每個案件都處理得又快又好,就必須犧牲法官及配合同
仁的健康及生活,但如此犧牲就算是達到夜以繼日拼命工作之程度,大約只是換來鄉民各
種笑罵並嘲諷司法信任度低落而已,法官之名聲、薪水、尊嚴並不會因此有絲毫之增加,
所以本院認為,在上班及加班時間認真處理案件,就是法院負擔之極限。」
徐在寫到「再考慮到本院每月刑事案件之數量,總穩居全國第一,為本院長期辦案於職權
所詳知之事,定執行刑案件在實務上又是列屬最速件,所以在力能負擔之前提下,妥速作
成裁判之程序利益較高,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機會的程序利益,原則上應稍為退讓(仍應
有例外情形,如定刑結果對受刑人之影響是多年之有期徒刑)。」
司法院表示,若當事人對理由不服,可提抗告;是否需要評鑑,由桃園地院院長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