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先進好
最近遇到一個狀況想聽聽大家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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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26日進入某單位擔任約僱職代
報到時契約書上的僱用期間寫著:
8個月(自中華民國110年03月26日起至110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錄取人員分發報到前1日止
。)
根據我的算法,應為110年11月26日為契約終止日(或是11月25日?)
而這禮拜,我的主管詢問人事有關我的契約
人事才說已自動延長到明年2月底......
理由說是公務人員報到延後,所以契約也延後
但人事從來沒有通知我,也沒有簽延長契約書
1.請問人事在未告知乙方的情況下,逕自延長契約沒有法律問題嗎?
2.由於我本身已經有其他人生規劃,詢問人事有關離職一事,竟然要我自己寫離職簽,這
是合理的嗎?也就是我會由非自願離職,變成自願離職是嗎?如此一來是否會註記在離職
證明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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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一些問題,還請各位前輩多多提點
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