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辨識度很高,恕不明說是哪條行政規則
我是某地方政府一級機關的員工
近期想要申請府內某個由另個平行的一級機關管理、供府內員工使用之場地的使用權限
但被該一級機關(主管機關)承辦人依系爭行政規則之規定,拒絕對我開放該場地之使用
權限
我確定該行政規則非法規命令,沒有法源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而是主管機關直接依職權訂
定
我認為承辦人對於該行政規則的解讀有爭議,因此想提出救濟
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
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
般、抽象之規定」
又訴願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
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想詢問之問題如下
1.綜上述兩法條,「承辦人依系爭行政規則規定拒絕對我開放使用權限」之決定,是否屬
行政處分?
2.該決定若屬行政處分,我得否提出訴願?
3.若無法提出訴願,請問除了申訴外,還有何救濟管道?
以上問題,先預先感謝大家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