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fcz973 (吼~~~)》之銘言:
: 一審判決認為,公務員應忠心執行職務,避免影響本職工作,否則會讓民眾有公務員不專心
: 你各位注意到這邊啊,兼職會損害機關信譽啊!
: 為了讓全國工作者都能專心於本職,建議勞工也比照辦理,整天跑政論節目的民代也應該納入,不然紀律太鬆散了。
裁判字號:懲戒法院懲戒法庭 110 年度清字第 29 號懲戒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10 年 07 月 20 日
裁判案由:懲戒
懲戒法院判決
110年度清字第29號
移 送機 關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柯文哲
被付懲戒人 石明謹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配賦
萬華分隊警員
(移送懲戒事實與證據)
[節錄]
(一)案緣石員自100年至107年間,未經機關許可,於每年足球賽季期間於愛爾達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設立之電視臺(以下簡稱愛爾達電視臺)擔任與其本職無關之足球評論員;另經
民眾檢舉其常於社群網站Facebook發表政治性言論,並於該社群網站之個人資料欄位登載
顯示為愛爾達電視臺員工;又於中華民國足球協會(下稱足球協會)擔任第12屆紀律委員
會委員及執法裁判,疑涉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下稱服務法)第14條第1項及第14條之2等
規定。
(二)查石員自86年7月1日起任本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警員職務(按:自86年7月1日起至
102年2月24日止配賦大安分隊;自102年2月25日迄今配賦萬華分隊)(證1),未經機關
許可,受邀擔任愛爾達電視臺足球賽事評論員,以及足球協會第12屆紀律委員會委員、執
法裁判等職務......
[節錄]
五、經審石員前開擔任愛爾達電視臺足球賽事評論員及未經許可擔任足球協會第12屆紀律
委員會委員職務並受有報酬等行為,確有違反服務法第14條第1項及第14條之2等規定,足
使民眾對公務員有不專心公務、國家公務紀律鬆散之不良觀感,並嚴重損害政府信譽(證
10),其應受懲戒之事實甚為明確,爰依懲戒法第2條第2款及同法第24條第1項但書規定
,移請貴院審理。
(受懲戒人答辯)
[略](請逕洽裁判書觀閱)
(法庭判決理由)
[略](請逕洽裁判書觀閱)
心得:北市府已經把部分行為不予列入(如擔任足球賽事裁判),
僅單就 [未經報准,持續上節目擔任球評]
以及 [未經報准,擔任足協紀律委員會委員]等 2兼業行為究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