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necci (沒事丟先生勿擾)
2022-05-16 17:09:08請教各位
機關有勞工3/22出差,申請時間14:00-17:00;同日同ㄧ事由17:00-21:00申請加班。
查到人事行政局77.11.16七十七局肆字第41574號函,看起來是不行,但是函示對象是公
務人員。
問過機關臨時人員管理科室,承辦人說只要在工作崗位上是可以。
想請教各位,法令有無相關函示可參考,或同一機關不論公務人員或臨時人員都採統一做
法。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2-05-16 17:28:00這函文已經於96.12.1停止適用了吧
作者:
iLtz (噗~)
2022-05-16 19:19:00內政部75年11月3日台內勞字第451501號函
不用把問題想得太複雜,公差歸公差,加班歸加班,111/3/22(週二)那天是平常辦公日、辦公時間8小時、自08:00-17:00(或17:30、看機關午休時間是12:00-13:30、或12:00-13:00),14:00-17:00公差,17:00-21:00有業務加班事實可依機關差勤覈實申報加班時數,當日公差與業務加班並未衝突
作者:
necci (沒事丟先生勿擾)
2022-05-17 08:55:00也就是,即使是同一事由,上班時間請領出差費,下班時間請領加班費,是可以的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2-05-17 10:14:00分兩種態樣,若你是出差在外,超過1700的時間還是出差狀態若你已[返回辦公室結束出差],之後加班續辦後續的可以報那時候會計給予的認定是這樣阿至於現在有沒有打破這個認定,那就問長官吧
作者:
Pojin (oPTTo阿尼)
2022-05-17 12:15:00沒有加成就等著接勞檢,不過也要勞工自己敢自立自強ˊ3ˋ
有沒有加成要看機關規定,有些自僱人員適用根正式人員一樣,加班給予加班費但沒有加成,這要看當初聘用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