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108年11月29日公布釋字第785號解釋,依據該號解釋意旨,服務法第11條及保障法第
23條應於3年內(即111年11月28日前)檢討修正,將於近日內函請立法院審議,盼能如期完
成修法工作。該二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1、服務法第11條、第25條修正草案
(1)明訂公務員每日辦公時數8小時,每週辦公總時數40小時,以及每週應有2日休息日之
原則性規範。
例外也可以當通例,小門變大門?
(2)為政府業務推動需要並兼顧公務員健康權之保障,明訂各機關(構)延長辦公時數之上
限,每日連同法定辦公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每月延長辦公時數不得超過60小時。但如為搶
救重大災害等例外特殊狀況,則授權相關機關分別訂定。
每天都可以當例外特殊,哪天沒新案件進來?
(3)明訂各機關(構)應保障因業務特性或工作性質特殊而須實施輪班輪休人員之健康,並
給予適當之連續休息時數,輪班制公務員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11小時之休息時間。惟
考量業務性質特殊之公務員種類繁多,工作內容不一,複雜性高,對於須實施輪班輪休人員
之勤休規範,則授權相關機關在維護公務員健康權之原則下分別訂定。
所以業務特殊就不受規範,不受連續11小時規範?
2、保障法第23條、第104條修正草案
(1)修正加班定義,並就現行補償方式刪除「其他相當補償」之類型。
(2)增訂業務性質特殊機關所屬公務人員及一般機關待命執行職務公務人員之加班補償,
應在符合一般社會通念之合理執行職務對價及保障公務人員健康權之原則下,予以適當評價
,並授權由行政院訂定加班補償評價換算基準之級距及下限等框架性規範。
(3)為保障公務人員之健康權,增訂補休假期限上限,並於遷調後得續行補休。倘公務人
員因逾補休期限、離職或亡故,致無法補休假時,亦有加班補償結算機制,應計發加班費或
獎勵。
加班100小時嘉獎乙次?
開了這麼多小門給行政機關去裁量,以後會不會規定只能由小門進出。
對於違反的機關沒有處分效果,不要理會就好,公務員如有意見可以反映,機關檢討改進就
好,但反應的人年終列為淘汰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