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首例!「公務員服務法」大鬆綁 2公務員

作者: jorry111111 (andy)   2022-08-07 11:3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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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上稿 00:26更新時間 05:54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桃園地院一名楊姓法警2018年與先生合開電商,出資25萬元、

資本額的一半,被高等法院認定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投資不得超過股本總額10%的規定

移送懲戒;
高雄一名陳姓警務佐投資兩間餐廳,登記合夥人,也被高雄市刑大認定違法經商而送懲。

懲戒法院認為,公服法6月22日修正後已取消投資上限,日前首度依新制判楊、陳二員「

受懲戒」。
修正前的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若出資擔任公司股東,則所持有的股

總額不得超過公司股本的10%;
此外,銓敘部1989年函釋指出,禁止公務員兼職,並對投資型態、投額度及所投資事業均

所限制,目的是促使公務員能專心職務,努力從公。簡言之,公務員掌握龐大公權力,為

避免在外濫權或成為門神,法律畫了一個框架,限縮其理財空間,減少弊端發生。
但去年爆發兩起事件,一為東奧羽球金牌「麟洋配」返國後,受限於兩人具有土地銀行羽

隊的「公務員」身分,無法兼職替商品代言;另一為交警石明謹未經報准、逕上節目當球

,賺283萬元,被罰20萬元。
立委認為公服法應合理兼顧公務員理財自由,且現已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公職人員利

衝突迴避法相關規範,決定修法放寬兼職與經商的限制,6月22日施行。
楊姓法警2017年起向桃園地院請了5年育嬰假,2018年間,她與先生合開網路電商事業,

記為該公司股東,出資25萬元,占該公司資本總額的一半。
楊員雖未實際參與經營,惟持有股份超過公司股本總額10%,違反公服法舊制,被高院移

懲戒。
懲戒法院上月28日判楊員不受懲戒,理由是公服法的投資10%上限,在本次修法後已被刪

,改為「公務員所任職務對營利事業有直接監督或管理權限者,不得取得該營利事業之股

或出資額」,
故楊員投資電商股份雖達50%,但該公司經營的項目是日常用品、五金批發、零售、顧問

資訊軟體、產品及服飾設計等,法警對其不具有直接監督或管理權限,比較新舊法後,以

法對楊員較有利為由,判楊免懲。
陳姓警務佐去年投資朋友的兩家餐廳,並登記為合夥人,今年初被高雄市政府查到,以違

經營商業為由移付懲戒。陳員否認參與經營,並主張未支領報酬,事發後已撤資並辦理解

登記。
懲戒法院上月28日亦判陳員不受懲戒,理由與楊員判決如出一轍,直指警察對於餐廳不具

接監督權限,且合夥人必須要實際執行業務才算經營商業,陳員只是單純投資合夥,依照

法並無違失,據此判他免懲。
過去公務員兼職或經營商業,不論是有意或無意掛名,均被認定有違失、應受懲,但新法

路後大幅鬆綁,兩員成為受惠新法而逃過懲戒的首起案例。至於新制究竟是保障公務員的

財自由,或反成合理化公務員當門神的保護傘,須待時間觀察。
作者: cloudeda (麵包)   2022-08-07 12:40:00
推!放寬是好事!
作者: CHYYP (彰化平)   2022-08-07 12:58:00
開路先鋒
作者: gowith (來一杯)   2022-08-07 15:14:00
換言之,哪些單位具直接監督權限就無法兼職?經發局承辦人員不就很衰?
作者: IUOIUOIUO (↙~☆煞氣a唉嗚3★~↗)   2022-08-07 16:23:00
好古老法條現在才改 根本伊斯蘭
作者: julianscorpi (各打五十大板流 免許皆傳)   2022-08-07 16:31:00
改也罵 不改也罵 每天打電話進來的死刁民跟接電話的死承辦看來是同一種物種
作者: cottonoff (**靚妹**)   2022-08-07 17:22:00
不過請育嬰假佔缺,自己還在搞其他事業,別人分擔她的工作是……佛心來的?
作者: kay00503 (微笑)   2022-08-07 18:42:00
請那麼久如果沒職代來分擔 那主管自己的問題吧
作者: yayayogo (優格)   2022-08-07 19:12:00
法警工作替代性很高,請個職代很簡單,看機關願不願意而已
作者: Frobel (幼稚教育之父)   2022-08-07 19:30:00
笑死,能兼職再說啦,擺明只是搭上順風車,才不是真正為了公務員
作者: ksxo (aa)   2022-08-07 21:18:00
楊法警 陳警務佐 怎麼兩個案例都是基層
作者: KarlMarx (抗議WTO無罪!立刻放人!)   2022-08-08 00:45:00
鬆綁也要酸不是為了公務員,是在?
作者: Frobel (幼稚教育之父)   2022-08-08 12:50:00
所以你能去賣保險了嗎? 能持有證照? 外送一百趴沒事?那兩個基層搭到順風車沒錯啊 不然這法是為了這兩個修的嗎
作者: talesb72232 (aa)   2022-08-08 13:32:00
兩案都是投資 基層是要兼職 別被騙
作者: awney (St. Agnes)   2022-08-08 13:56:00
所以投資ok了
作者: dogdudu (yi)   2022-08-08 18:29:00
所以我可以開一間超商當加盟主,但是店長店員都請人就好?
作者: talesb72232 (aa)   2022-08-08 19:55:00
應該是可以 不過有這種財力了 何必當公務人員xdd
作者: ezmantalk (來練肖話)   2022-08-08 22:53:00
便利超商不好做 7-11的加盟合約控制很嚴格 與其請人當店長 不如自已辭職當店長 找不到人店長是要自己出來輪班到24小時的…這兩案其實是看懲戒法院的效果 如果他只是效力只及於個案那不講了 希望是監察院基於行政自我拘束 不要再要求機關移付懲戒 法改了執行的人沒跟上 只是讓公務人員訟累所苦
作者: m0630821 (無言耶)   2022-08-09 12:53:00
恩阿,不然好窮喔
作者: Andydream (王大帥<( ̄︶ ̄)>)   2022-08-09 14:40:00
dog 這現在可以 ,兼職確實有放鬆 若是專屬個人才藝不受限制 如你專長是書法、美術等 可以賺取報酬阿不懂放寬也要酸 那到底之前炒不能兼職是炒心酸?
作者: talesb72232 (aa)   2022-08-09 18:15:00
兼職還是一樣 根本沒放寬放寬的是經營投資 新聞很明顯了
作者: jovi8401 (JOVI8401)   2022-08-09 18:57:00
可以開小公司嗎?若跟本身業務毫無相關
作者: Andydream (王大帥<( ̄︶ ̄)>)   2022-08-09 20:03:00
痾 歸度謀作 偶一為之 是指服務法第14條的商業投資而兼職是指服務法第15條 這是不太一樣的服務法第15條兼職規定第6項已經明顯告訴你法定工作時間以外,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並得就其財產之處分、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之授權行使,,獲取合理對價。不要把14條跟15條混再一起談 這兩條差很多.....書法如果是你專長、才藝,你利用下班時間去教學賺取報酬當然沒問題....好像很多人都把14.15這兩條混在一起 但實際上差很多...你提及的其實比較像是15條第2項中所謂的業務,但個人才藝如鋼琴、書畫等不是屬於業務,是屬於個人才藝表現第六項的條款
作者: ntnusleep (蟲蟲蟲)   2022-08-09 22:00:00
(書法)教學受有報酬應經服務機關同意。15條4項(書法)教學未受有報酬應報服務機關備查。15條5項出售書法作品,係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亦係就個人財產處分,獲得適當對價,可以。15條6項我自己看服務法的話,會這樣操作然後,開小公司涉及「經營」,不可以。14條1、2項公務員違反本法規定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戒或懲處。 第23條拍影片教學那種,保險起見,就走15條4項看機關同不同意機關同意就可以「明目張膽」的賺如果機關有同意,記得回來分享給鄉民
作者: Andydream (王大帥<( ̄︶ ̄)>)   2022-08-09 22:22:00
可以有公司 但首先不能跟你職務有直接關係(14條4項)如果有14條4項,是連股份都不能有,只能轉讓或信託(14條6項)但如果非14條4項,可以有公司,但不能有14條2項那些頭銜(什麼負責人拉、董事、監察人等)所以前面才說 自己不要擔任任何職務 擁有股份就好啦還有 如果是符合15條6項是依個人才藝或取適當報酬是不需要許可也不需要備查,法規並沒有規定15條6項需要同意跟備查但我提到的"書法" "鋼琴"到底是屬於15條4項 還是15條6項 確實有待討論,或許誠如ntnusleep大說的 可能比較偏向15條4項的規範
作者: best1234 (best軒)   2022-08-10 06:50:00
還有很大的放寬空間,只要不是和職務有利害關係的,應該都開放兼職
作者: Frobel (幼稚教育之父)   2022-08-10 09:54:00
是阿,所以如果可以隨意兼職,再來提放寬吧
作者: banmi (數學小天兵)   2022-08-10 10:06:00
推ntnusleep跟Andydream,有具體的法條討論,長知識了。
作者: breez (微風)   2022-08-21 10:26:00
**公主在Youtube教人家考國考也要上簽囉?實務不可能吧!
作者: ntnusleep (蟲蟲蟲)   2022-08-21 21:53:00
銓敘部109年7月22日部法一字第1094954622號電子郵件註:該篇函釋裡是舊條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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