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推文寫薦八降調薦六,表一差約四千元,
很抱歉我又錯了,更正如下:
一、「同官等內降職等」
1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以原職等任用(公任18)
原po薦八降調薦六以薦八任用
2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以原職等任用人員,仍敘原俸級。(俸給11)
敘薦八原俸級
3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仍以原職等任用,並敘原俸級人員,考績時得在原銓敘審定職
等俸級內晉敘。(俸給16)
可繼續在薦八晉升俸級
4專業加給依其銓敘審定職等支給 (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5本文)
以薦八任用,專業加給領薦八
5銓敘審定職等高於所任職務所列最高職等者,其職務加給(主管加給)依所任職務所列最
高職等支給。(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5除外情形)
假設薦八主管 調 職務列等單列薦六之主管,
職務列等最高為薦六,主管加給領薦六
但原原po非主管,沒差。
註:職務加給(主管加給)
公務人員各種加給之給與,應衡酌下列因素訂定:
職務加給:主管職務(俗稱主管加給)、職責繁重或工作危險程度。下略(公務人員加給給
與辦法4參照)
二、「降官等」
自願調任低官等人員,以調任官等之最高職等任用。(公任18)
所以邏輯與「同官等內降職等」不一樣。
薦八若降調委任官職務,以委五任用 (下略)
附上網路資源
https://reurl.cc/ROz1jD
謝謝前輩們的留言指正與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