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上問題:
①調職時,向原機關單位繳回溢領薪資的法令規定為何?
②調職時,不須向原機關單位繳回溢領薪資,則原、新任機關單位間薪資撥補作業的法令
規定為何?
緣由如下......
軍職服務十餘載間,調動仍是常態,惟從未在調職時向原單位繳回離職日後之當月薪資。
依稀記得,預財士做帳後交給主計,公文往返新舊單位間,即可處理妥善。
然後從警之後,卻發現同事調職時,須在離職日繳回在原單位溢領之薪資?
這令我十分震驚!
我可以理解薪資預算編列在不同機關,所以調職之後的薪資非屬原單位應支付之範圍。
但不能理解,為何單位機關不能透過文書作業來完成撥補,非得同仁把錢繳回,再到新單
位申領?
小弟在幾年前第一次調職,是在同一縣市警察局底下的不同分局間調動。當時原分局的內
勤也是告知小弟要繳回當月溢領薪資,而小弟則是以軍中狀況向其質問。當下承辦人只說
會再問問,後來我調職,並沒有繳回任何款項。但在我之前一梯調動的學長,就有繳回溢
領薪資。最近同單位有同事要調動,也被要求要繳回溢領薪資。
再看看這則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