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先閱過銓敘部110年8月24日部法二字第11053777381號令,但仍有不明瞭之處,到版上
求教。
一、背景:
休假年資6年,112/1/31到新機關(同職系)就職及訓練(2+4個月)。
自112/1/1起休假有21日。
而至112/1/31前工作天僅剩15日,無論如何今年休假一定無法在原機關休畢。
雖然有6年且同職系,但現敘職等無法權理。所以「不能」視同商調。(感謝ezmantalk大
,在此補充)
二、想請問:
1.未休畢之日數如何處理?是否只能歸零?會有不休假加班費嗎?
2.第一年無休假,第二年之休假即113年之休假依比例,想請問的是「第三年」即114年起
的休假應如何計算?是否為原休假年資6年+112年1年+113年1年,即休假年資為8年?也就
是114年可以休21日?
其實最主要是想問第1點,今天有致電人事室,但人事室要我以新機關的說法為準。只是
目前
還沒分發甚至還沒填志願,只是先得知到職日。怕等到確認新機關才問,屆時應該休不到
強制休假的天數了。
先謝謝先進和前輩的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