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不理帶風向的智障媒體和一昧相信媒體的智障鯛魚
正常的工程、主計人員都知道工程會的合約範本裡面本來就有
可依照實際施作數量分期估驗計價
我相信這案當初在招標的時候
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理論上應該也有勾這條(不勾這條我相信應該不會有廠商願意承包)
另外每次估驗應該也會扣5%的保留款
理論上驗收前最多應該只會付到95%的款項
(我不確定這範本內訂的5%到底可不可以修改,例如改成3%,那就符合
媒體所述已經付款97%)
當然後面還有條款是寫到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機關得暫停給付估驗計價款至情形消滅為止(略以):
(2)履約有瑕疵經書面通知改正而逾期未改正者。
但問題來了,在沒有驗收之前我們怎麼會知道履約有瑕疵啊
數量就真的有做 只是品質做很爛而已啊
除非每個步驟都分別訂有不同的品質檢驗程序(?)
像這種情況下,工程和主計人員應該要如何自保
我想主計的責任應該是還好,只要營造估驗計價資料符合監造方提出的資料
應該是還解釋的過去
但工務的承辦人哪有可能隨時隨地盯著廠商做了哪些東西 做的東西符不符合標準
估驗的資料和實際的狀況相不相符
感覺也只能相信監造方提出的資料 但一旦監造和營造聯手
不知道工務會不會有責任就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