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談] 檔案管理時找不到電腦公文目錄裡某份紙本

作者: PTTHappy (no)   2023-03-13 02:35:40
檔案管理中的紙本檔案,同樣是「物」,涉及保管,管理責任包含帳冊與實際相符。
這原理同樣應用在各類物品的帳目。不管是常見的辦公室財物、或某些倉庫中的數以百計
、千計的物品
作者: talesb72232 (aa)   2023-03-13 09:01:00
不見就上簽 說明遺失原因 一般都說已銷毀 最後的辦法就是問檔管局何況遺失的是民國幾年的檔案?檔案遺失頂多就懲處銷毀才有刑責
作者: jarvisbrett (蓮花指與拍手舞)   2023-03-13 12:22:00
認同一樓,主動發現,主動陳報,寫得越清楚越好,責任不在你
作者: ezmantalk (來練肖話)   2023-03-13 12:29:00
你有陳報問題就不在於你 槍那個也這樣 不管原先保管人是不是同一人 在交接時或發現短少時就應該通報 如果都在前手任用你發現自然沒你的事
作者: Kokutoumikya (Google)   2023-03-13 17:05:00
這讓我想到之前聽朋友講的故事,就一樣是被長官調去接檔管,結果發現前任好像將近一整年的公文都只點收,完全沒有去做後續的動作,全部像山一樣堆在檔案室的地板上,而且這個前任深受長官喜愛還是升上去...
作者: PTTHappy (no)   2023-03-13 18:22:00
各位先進說得有理~但若單位沒安排點交而讓你直接上(前手已出缺一陣子)的情況 當事人自己要趕緊自行清點 才有先進們說的無責結果?但若被長官交待的其他檔管急事耽擱 而使得被調閱的事較快發生 而後才清查發現找不到文-這情況當事人就麻煩了(不適用先進們說的即早證明該文早已遺失)因為這時候就如正文說的 是否遺失在自己上任後這兩週?變得無法明確證明?
作者: talesb72232 (aa)   2023-03-13 19:07:00
若你要用公務人員交代條例,要看有沒有符合第七條、第15條吧!但按照檔案法跟相關規定,清查後發現檔案遺失就是上簽陳。不然你就問檔管局,但應該得不到很清楚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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