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想向各位前輩請益,
如果我目前已經考上高考是正式公務人員,
考量自身個性與興趣,
有可能轉任司法特考的觀護人嗎?
查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21條規定,
觀護人,應就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任用之:
一、經高等考試觀護人考試及格者。
二、具有法官、檢察官任用資格者。
三、曾任觀護人,經銓敘合格者。
四、曾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觀護、社會、心理、教育、法律或其他與觀
護業務相關學系、研究所畢業,具有薦任職任用資格者。
我目前具有第4款資格,
但不曉得實務上有沒有司法特考以外的其他進用管道,
想請教板上清楚司法體系人事規定的前輩們,
拜託大家了,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