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是最狹義的公務員,
由於本身得過縣市文學獎,
最近發現有一些私立的補習班在應徵批改作文的老師,
可以在線上批改,不用實際到現場,
於是便引起了極大的興趣。
昨日先跟一位中央的人事學姊請教,
她說只要報備絕對可以,因為他們內部就有人在補習班當名師,
並拿出下列的法規釋例:
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4 條之3 規定:「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
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本部83 年11 月3 日83 台中法四字第1044291號函略以:「……公務人員利用下班時
間,至高普特考補習班授課,與現行服務法規定,尚無違背……」又教育部85 年10 月
15 日台(85)人(二)字第85076147 號書函復本部略以「補習教育法(現為補習及進修
教育法)規定,補習教育區分為國民補習教育、進修補習教育及短期補習教育3 種,短期
補習教育由學校、機關、團體或私人辦理,分技藝補習班及文理補習班2 類。短期補習教
育旨在增進國民之生活知能,公私立皆可辦理。服務法第14 條之3 並未明定所稱之教學
僅限於學校授課。於補習班授課似尚不得認定其非屬教學活動。」準此,上開條文公布生
效後,公務員凡在補習班授課者,應依規定經服務機關許可後始得為之。
有鑑於此,今日去跟服務機關的人事提出申請,
不料服務機關的人事卻以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予以駁回。
且說要有真實現場授課才可申請,批改作文則是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
(公服法15-2
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
不得兼任領證職業及其他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
但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社會公益性質之活動或其他非經常性、持續性之工作,
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
還請各位前輩們指點,我到底能否兼職這類批改私立補習班作文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