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PO)
各位前輩安安 小弟為約聘人員,因今年度想申請育嬰留停但過程有些疑問,故想請益
1.本次想申請期間為2/17-8月中旬。
2.簽呈在1/26送出並在2/20一層決行。
因需要契約書申請,契約書晚發,後續也是自己追問會辦單位才說不然先送,再附上。
人事處認為申請書日期2/17比簽核時間2/20晚,且需要到人事備查後發核准函才算
同意育嬰留停。
我的邏輯是申請書寫2/17開始,一層長官2/20同意我的申請。
人事發核准函確認事實生效。
但核准函上的核准日期不是應該按照申請書上的嗎?
為何核准日期非依長官批准的日期,而是由人事處發核准函的日期為定?
他一樣可以在2/20確認我申請的日期生效不是嗎?
這情況不知道是否可以再去問行政院人事總處之類的,但又覺得非必要,所以上來請益
請有經驗的前輩給我意見跟建議如何處理。
謝謝PublicServan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