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藉文發問討論
這禮拜因颱風停止上班之日
本機關所在縣市是禮拜三、四放
但是部分同仁自述居住嘉南高屏地區
禮拜二有放
因此主張
1.禮拜二要登記颱風停班(但禮拜一二都住在宿舍)
2.禮拜二自0時起的執勤時間要算加班時數
第1點部分,如果是造冊請人事後台登記停班,實際上根本沒有居住地在停班縣市的事實,
會不會有登載不實的問題?會不會有詐取國家免工作一日的利益的問題?
第2點部分,因為執勤時間是跨日連續的,也沒有居住地前往上班地的情形,僅因各人的戶
籍地或居住地,而認定自0時起可停班,應給予加班補償,是否合理?
以上疑問,就法規層面向各位討教。原文推文教育小主管如何做人處事的道理,或是叫我去
問人事的廢話,就謝謝慢走,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