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有關人事總處游姓參事前任職其他主管機

作者: bota (llll)   2024-12-21 09:54:22
感覺 罪刑不相當
一, 第一級: 謝宜容搞到死人, 所以最高規格, 2大過,...這ok
二, 第二級: 他講了一句"怎麼不去燒一燒", 也兩大過?
a. 沒有弄死人 卻跟 弄死人 的一樣的結果?
b. 如果他這案也是提到兩大過這麼高的規格,
那衛福部那幾隻已經涉及肢體霸凌了, 應該也要比照辦理??
所以我說, 罪刑不相當
要嬤 a, 他改一大過兩小過;
要嬤 b, 衛福部那幾隻一樣要免職
這樣才能衡平
我建議採b案
作者: Ps1556   2024-12-21 22:15:00
建議確定霸凌,一律兩大過免職
作者: Khaled (hehe嘻嘻)   2024-12-21 22:16:00
一定要死人才會重視 這就是臺灣 超可悲
作者: ntnusleep (蟲蟲蟲)   2024-12-21 23:36:00
開頭感覺二字,本篇可跳過
作者: griswold (窘境)   2024-12-23 16:51:00
看新聞辦案?新聞沒寫出來的不算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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