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商調修正草案

作者: nolag (達文喵)   2025-02-12 19:49:32
※ 引述《Atayalman (安知誰)》之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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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是刪除函商原服務機關同意始得調用的規定
: 應該是之前新北霸凌自殺才想要修法的吧
:
作者: R3210 (貪小便宜你會損失更多)   2025-02-12 20:14:00
....看到這種回文到懷疑是不是根本沒在看商調函來1個月內沒回應,就當作原機關同意來函兩個月後過調
作者: RockAchi (幹幹騎士)   2025-02-12 20:16:00
你再看仔細一點xd
作者: nolag (達文喵)   2025-02-12 20:23:00
那就是了啊 不想讓你走就回個拒絕就好 那大家在高興甚麼?
作者: Rayless (明心見性)   2025-02-12 20:43:00
刪除原機關同意始得調用原程序:開缺 投缺 面試 商調函 同意過調 派令 過調改這樣不就是把原程序中 同意過調這一步驟取消?或是說同意過調改成何時過調
作者: roc1110 (上層建築)   2025-02-12 20:44:00
樓上看仔細一點,修法後又不需要原機關同意,大家當然開心啊我是說no大
作者: R3210 (貪小便宜你會損失更多)   2025-02-12 20:50:00
說明三就講尊重調任意願及權利 重新界定商調程序內涵 刪除需原機關同意 修法後就是「都給你業務銜接期了沒理由不同意」 應該不難懂當然我不否認有些公務員的文字解讀能力異於常人 看過很多例如這次的750ㄏㄏ
作者: fcz973 (名蒸蛋柯南)   2025-02-12 20:57:00
刪除同意權變成可以拒絕XD,你想一下立法院人事同意權刪除後的那些職位是如何任命的
作者: aa08175 (Q小賢)   2025-02-13 09:40:00
公務員做久了,確實不少人對於文字解讀會越來越鑽牛角尖
作者: h210045 (小德)   2025-02-13 11:39:00
過調期限不知道有沒有上限?沒有的話一律寫一年後過調。
作者: jeross (資深廢柴傑洛士)   2025-02-14 00:32:00
很多人法律條文都只看幾個字就自己解讀,一個字一個字看,旁邊也有說明,不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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