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 明知自己有性病或愛滋病隱瞞傳染給他人的刑責

作者: ptt0219 (A boy has no name~~)   2014-07-08 15:39:50
中華民國刑法第 285 條(民國103年06月18日修正)
明知自己有花柳病,隱瞞而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或姦淫,致傳染於人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本條為結果犯,行為客體(即被害人)一定得染上花柳病(就是性病
啦!)才處罰行為人,
二、無論雙方是否合意性交,如果行為人明知自己有性病,還對被害人強
制性交致被害人得到性病的話,那麼一行為觸犯了第221條強制性交罪及
第285條傳染花柳病罪,從一重之第221條強制性交罪處斷。
三、此罪為告訴乃訴之罪。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 21 條
明知自己為感染者,隱瞞而與他人進行危險性行為或有共用針具、稀釋液
或容器等之施打行為,致傳染於人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明知自己為感染者,而供血或以器官、組織、體液或細胞提供移植或他人
使用,致傳染於人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危險性行為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世界衛生組織相關規定訂之。
一、如果行為人有愛滋病,就由特別法之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
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21條來論處。
二、本罪有處罰未遂犯,即無論行為客體有沒有得到愛滋病,都要處罰。
三、此罪為「非」告訴乃訴之罪。
四、危險性行為的標準如下:
危險性行為之範圍標準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疾字第0九六000一三一九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三條
第一條  本標準依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二
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危險性行為之範圍,指未經隔絕器官黏膜或體液而直接接觸,醫
學上評估可能造成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之性行為。
第三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作者: HuangJC (吹笛牧童)   2014-07-08 16:25:00
人類壽命可以延長,但不會乾淨 :P你再小心,你和一個人做就等於和他過去幾十個對象做因此當一個環境到某個機率時,就要爆量了這時光上公共廁所,坐一下馬桶都會得..這和保險一樣:活得愈久,領得愈多~而且我摸過滑鼠還會... 去上廁所~基本上這和感冒一樣,病毒一直都在,但抵抗力好就沒差說到'明知故犯'的刑責,所以現在是諱疾忌醫啊..比如交到未成年,以'對方看起來很成熟,我真的不知道'就可脫罪;因此有誰會去驗?不驗就不是明知故犯了我表弟的案子就很特別了,也主張對方'看起來很成熟',但沒用當年,未成年就是無敵,哪像現在未成年還要看'長得老不老'說起來是沒標準的 XD;能不能查到是為誰放寬的啊,有無黨證我覺得"不管看起來老不老"我可以接受啊,一視同仁就好台灣是走不成文法的地方,判例一直變..台灣成文法是考試說的,我的生活經驗就是不成文法 XD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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