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
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
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
大統長基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已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
項之罪,科以罰金新臺幣5000萬元(此為特別刑法:食品衛生管
理法之處罰)。因此衛福部依據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前段規定撤
銷原彰化衛生局18.5億罰鍰處分(此為行政罰)。
想想以前政府實務上的作為比較狠,刑罰罰了之後,行政罰
也照罰不誤~~
不然奸商賺了黑心錢幾十億,結果只罰5000萬。 XD
本案的問題出在第一審法官的認知問題啦!
「本件大統公司銷售之油品,得款亦屬大統公司;大統公司
非犯罪行為人,大統公司也無法與被告高振利成立共犯,故大統
公司之銷售得款,並無刑法沒收規定之適用,本院無法諭知沒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