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ptt0219 (A boy has no name~~)
2014-09-03 19:45:31猥褻物的檔案,提供檔案上傳或提供載點連結以讓他人下載,算是
散布行為了。
我現在很少用BT,因為以前在法律討論區常看到有人因為BT軟體被
警察釣魚釣到,後來在刑法課時也有與大家討論,結論與某篇文章內容
差不多:「利用BT軟體下載檔案者將有著作權之檔案下載完成後,存放
於其個人電腦中之行為,構成重製權之侵害,已如前述。而依BT分享的
原理,利用BT軟體下載檔案者,其在下載過程中的同時,亦扮演提供他
人下載其已完成下載部分的角色。故對於其他下載者的重製行為,同時
也具有行為分擔、默示犯意聯絡之關係,此時亦應與其他下載者成立共
同正犯。此外,因BT軟體可同時下載數個不同的檔案,因此,每一個利
用BT下載檔案的行為,均可分別成立各該受著作權保護檔案之重製罪的
共同正犯。」(至於罪數論,本人認為就是依照刑法第55條規定之想像
競合犯,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
使用網路的人,其實那個人不違法呢?但總得小心點,不要被抓到
。(每個人的D槽十之八九都有不可告人的秘密。 X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