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聞來源: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41013/412472.htm
二、新聞內容:
[新聞] 台女為法男懷孕墮胎被判相姦 現已嫁掉要關7月賠25萬
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台北市高姓女翻譯浪漫偷情法國籍已婚捷運工程師弗瑞德,被對方
許姓妻子發現提告。高女為了這段戀情懷孕墮胎;弗瑞德卻為維護婚姻
,爽快提供照片、旅館帳單等證據,製表詳列兩人發生的36次性關係,
讓高被依「相姦罪」判刑7月,更被求償精神撫恤金100萬元,日前被判
應賠25萬元。
法院調查,弗瑞德結婚12年,育有1女,2011年被高女主動要求去
家裡參觀,當晚發生浪漫性關係,兩人從此開始交往,一年之內跑遍桃
園、北投溫泉、陽明山、宜蘭礁溪、墾丁以及中和、北市等地的飯店與
汽旅,發生有證據的性關係約36次。高女與弗瑞德露骨的通信內容也被
法院列為事證,包括「I miss taking shower with you.」(我想念跟
你一起洗澡)、「Next time,I'll just ignore your plan and just
follow my desire !」(下一次,我會不管你的計畫,只順從我的慾
念)「So eager to be in bed with you.」(如此渴望與你在床上)
「Battle was short…but really intense as usual.Yellow
underwear…」(交戰有點短…但就跟往常一樣很猛烈…黃色的內衣…)
、「The flower was taken before we start“wild battle”.」(在
我們「打野戰」之前,花已經拿了)。
法院認為高女妨礙家庭罪證確鑿,一審判5月徒刑;二審考量她狡
辯,又改判7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士林地方法院本月對本案民事求償
部分做出判決,審酌本件事發經過、兩造學經歷、經濟狀況、社會地
位、年齡,以及被告上開行為對原告造成之精神上所受痛苦之程度,
及通姦次數與時間之對比強度等一切情狀,認應以25萬元之慰撫金為
適當,逾此數額之賠償請求,即無理由,應予駁回。已與其他男子結
婚的高女不再辯解,承認犯錯,願意賠償。
三、評論:
因為通姦有刑法239條的刑罰及民法195條第 3項侵害他人的配偶關係
之身分法益,會被對方配偶請求非財產上損害之金錢賠償,所以才建議說
不要做這種事情。
刑法第239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民法第195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
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
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
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 編輯: ptt0219 (111.249.244.59), 10/13/2014 17:41:54
→ RealJustice: 墮胎 要關七個月 還有人要娶? 10/13 17:48
可能是阿宅工程師大發慈悲吧?
不然這個女的,什麼倒楣事都遇到了,只差沒中鏢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