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好聚好散

作者: exclamation (獨釣寒江雪)   2014-10-19 16:59:15
※ 引述《ptt0219 (免洗的暱稱~~)》之銘言:
: 熟板板規第3點:
: 發文者可刪推文,但請自負相關責任。
: 不要只看到前面的「發文者可刪推文」,卻沒看到後面的
: 「自負相關責任」。
: 這種事情可大可小,有些網路訟棍連給個「噓」或是板主
: 刪文,就要去告人家,然後來賺和解金了。
: 事情嚴不嚴重,看你自己啦~~
法律這門學問,我不如您那麼深入,但是也算是小有了解。
嚴不嚴重?我覺得一點也不嚴重,所以我敢大膽刪推文。
: 像我講黃哥哥的黃是低級黃,他也不會怎麼樣~~
: 以前在台大椰林,我常去法律系板哈啦,許多人罵到直接
: 人身攻擊了,最後也沒人告上法院。
: 黃哥哥的亂入,你不要當它是什麼嚴重的事情就沒事了。
的確不算甚麼嚴重的事。但是我"個人認為"此風不可長。
我也說過了,我不管別人如何,但是至少在我的文章裡,請尊重。
剛開始,這是一種請求,我請求被尊重,對方不理,至少我覺得我仁至義盡,
那接下來我只好對抗了。
: 這個板的板風就是這樣子啊~~不亂入不歪樓反而會覺得怪怪的
: ,不是嗎?
板風是人為的,可改的。
我也算是熟板草創初期就開始參予的ID,
至少當年熟板板風並沒有這種"不亂入不歪樓反而怪怪"情形。
我也說了,我只是一個板眾,是不是有人樂意接受自己的發文被亂推文,
我沒意見,但是我對自己的文章被亂推文,而且再三警告過後對方依然故我,
這樣我非常有意見。
: 我個人在BBS發文總計應該有破萬,從以前的中興法商北
: 極星到台大椰林風情,再到現在的批踢踢,許多文章早就不見
: 蹤影了。
: 以前也常和人打筆杖幹嘛的,但現在這些人早就不知道到
: 那裡去了。
: 也起碼兩度被人揚名要提告的,後來我還不是像龜孫子一
: 樣地道歉就沒事了。
: 最後來一段白居易的對酒詩:
: 蝸牛角上爭何事?石火光中寄此身,
: 隨富隨貧且隨喜,不開口笑是癡人。
您喜歡自己文章被亂推文,或是喜歡在別人的文章裡面亂推文,
這都是您的自由,我尊重,也沒意見。
但是學法的您,應該也聽過,
"自由以不侵害他人的自由為自由"這句話,對嗎?
我發表的文字,被一些不適合的推文曲解,被嘲笑,脫離我的本意,
算不算我的自由被侵害了?
其理至明,不是嗎?
作者: ptt0219 (A boy has no name~~)   2014-10-19 17:12:00
為了這種事情,選擇上法院,是最浪費時間和金錢的。訟棍除外,因為這是他們賺錢的方法。
作者: exclamation (獨釣寒江雪)   2014-10-19 17:14:00
您放心,對於我要針對的那個人,我自有分寸。事實上,我也很少見到有人這麼白目的。對於民事訴訟法和民法法理,在下也小有研究,謝謝您的關心。
作者: ptt0219 (A boy has no name~~)   2014-10-19 17:17:00
網路訟棍一般會用刑法來提告,然後來要求和解金賺錢。
作者: exclamation (獨釣寒江雪)   2014-10-19 17:19:00
刪推文這一點,我還真納悶可以用刑法哪一條來告 @@"
作者: HuangJC (吹笛牧童)   2014-10-19 17:20:00
不用鑽那個牛角尖啦,至少我不會告
作者: ptt0219 (A boy has no name~~)   2014-10-19 17:35:00
有興趣的話,去找PTT的八卦板板主們被提告的案例。只是未必會成罪就是了。這個小案件如果訟棍要提告的話,還是會有律師接的,反正有錢可賺,爽到律師而已。
作者: ivan0928 (夜思)   2014-10-20 08:03:00
推你。我是不喜歡此版風到幾乎不來熟版了。
作者: im1 (im1)   2014-10-20 21:19:00
推 只是一點同理心 一點禮貌和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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