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生活] 可憐之人必有可恨之處~~

作者: HuangJC (吹笛牧童)   2014-11-17 16:17:23
最近有個新聞,提到一個老師暴打學生,邊打還邊罵”這就是沒爸爸的孩子”
我不知道大家看到這則新聞怎麼想
就表面來看,老師錯了
但若引入經驗,會覺得老師可能委屈已久,事情不單純
當然,專業的老師們還是可以把自己的同理心控制一下
不是說”可以體諒這個老師,所以他沒有錯”
而是”打人就是錯了;但也許他有他的理由”
雙方立場都想過一遍
我覺得,我碰到這樣的老師是比較多一點
單親,的確很多麻煩
一個不小心,可憐之人必有可恨之處,也可以用在這裡
因為可恨所以動手了;對的人,突然就變錯的人了
回想起我小學時的經驗,有些家長把孩子托給學校
家長教育程度不高,老師強調這點,說:
“他們還拜託我,有需要就打,不用客氣”
順便又補上一句:自己的孩子自己不教,都丟給學校
這樣的家庭(家長)常是自己也有問題
因為整個過程不是在辦公室完成
家長拎著孩子拜託老師打,這件事是在全班同學面前
所以我們也都支持老師的論點
但我出社會後,又有不同看法了
家長自己不教,是因為自己是弱勢家庭了
給不了孩子什麼;其實能給孩子最多的就是靠爸啊!
想想,有些家長收入不高,國語也不標準
但他們有偷有搶嗎?沒有認真工作嗎?
如果說打拼一輩子還是不能給孩子翻身
那把孩子給別人教時,是不是會想說:就全交給你了
這件事,要孩子家長負起責任這件事
我會覺得,如果台灣不能斷絕權貴世襲
那我們根本沒資格去責怪弱勢家庭了
(除非是大人喝酒賭博,自己不自愛那種)
但,如果家長知道,交給老師打罵後
孩子還是不脫奴隸的身份
(就算你讀到碩士也還是22k啦)
那家長會怎麼想
難不成這孩子生在我家就犯了罪
天生要挨打罵長大?
去了解,會每個人都有故事
那應該怎麼做呢?
我倒覺得:看我們有沒有給他機會,他有沒有把握機會
這是其中一個鑑別的點
當然,每個人心中那把尺不一樣
不一樣就不一樣吧..
這談下去肯定是用說故事比賽來決勝負
再來提到,現實
現實就是,去承認結果,直接迎合贏家,總是最輕鬆的
比如有文章說,要加入贏者圈,不要和消耗你的人做朋友
(經典文章之一是講一根稻草,在綁白菜時就有白菜的價格
重點不在稻草本身的價格,而在它處的場合;看似有道理但也讓我厭惡
以這篇文章來看,那誰要做事?
大家都努力去找可以攀附的機會了;這權貴還能不世襲?)
想想,我要努力找勝過我的人,然後對不如我的人不理不睬
那請問勝過我的人會不會理睬我?這不是一個矛盾嗎?
如果一個女人拿著這論點,只和遠勝過自己的人交往
或者丟出一句話:我也會累,我不是神
那男人不會累?男人是神?我當然聽了很厭惡
(請問我這算不算仇女言論?)
想了想,我找到一個平衡點:
人生,是現實的,我無法阻止你去追求
但你不要嚷嚷,不要看不起人
大家都是努力的活著
所謂”可憐之人必有可恨之處”,這句話,你可以用來解釋一些現象
但完全不可以宣之於口做為指責之用
每個人,都在為自己負責,也都自作自受了
你有什麼立場?還是你指責完後有幫對方一把?有嗎?
它是用在說明,而不是用在指責
假設接受我這說法,再回顧一下你曾把這句子用在哪裡
或許會有一些不同的想法
作者: ptt0219 (A boy has no name~~)   2014-11-17 17:06:00
那可以自稱蟀哥霉女嗎? XD
作者: HuangJC (吹笛牧童)   2014-11-17 17:14:00
菌男霉女比較搭~
作者: ptt0219 (A boy has no name~~)   2014-11-17 17:20:00
日本有出一部漫畫及動畫叫《萌菌物語》。
作者: HuangJC (吹笛牧童)   2014-11-17 17:26:00
你是說,一個香菇拉拉拉...
作者: izna (進攻北極)   2014-11-17 18:50:00
家長那段 很多弱勢家庭是真的家長就工作也不努力 挑簡單的做小孩也只挑簡單的方法教(去寫功課 去看電視 老師~交給你了)家長:教育?我不懂啦~(其實是太麻煩懶得搞懂)反正有老師在啦就像廢死沒接觸過太多罪犯 就覺得罪犯都很可憐情有可原所以關於體罰新聞 老師可能需要去看醫生(情緒失控就要看醫生不要逃避事實硬說自己沒問題)但小孩也一點都不可憐 老虎不咬他一下他還真以為全世界老虎都是貓可以給他踩的聲稱自己可憐的人 應該先檢討一下自己有沒有很可恨
作者: HuangJC (吹笛牧童)   2014-11-17 18:59:00
小孩未成年,有錯也是大人的錯,小孩怎麼會不可憐他被生下來之前,大人也沒問過他的意見,徵求他的同意..如果有選擇,誰要選擇生在窮人家...養不起別生,這句不是罵小孩;是在罵大人若說自己的選擇,至今也只有三太子剃骨肉還父母,蓮花化身托塔天王為什麼要托塔,還不就是怕了他..
作者: ptt0219 (A boy has no name~~)   2014-11-17 19:05:00
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2項:「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教育基本法已明文規定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了。下列這篇我覺得寫的還不錯:
作者: izna (進攻北極)   2014-11-17 19:06:00
所以我沒說老師沒錯,但也不同情那個學生
作者: ptt0219 (A boy has no name~~)   2014-11-17 19:07:00
作者: izna (進攻北極)   2014-11-17 19:07:00
事發那一班的實習老師有爆料事情真相
作者: ptt0219 (A boy has no name~~)   2014-11-17 19:08:00
老師基本上體罰就先失去立場了,不管法令合不合理,但法律明文規定了,老師就輸了。我當年就是很討厭教小屁孩,所以才完全不考慮填師大的。
作者: izna (進攻北極)   2014-11-17 19:09:00
我也沒填師大啊誰知道後來缺錢缺到要去教小屁孩XDD
作者: HuangJC (吹笛牧童)   2014-11-17 19:10:00
0219你就法論法,我早跟你說法不是道德;我們在談理..
作者: izna (進攻北極)   2014-11-17 19:10:00
我也想說最可恨的其實是XX的XX 但我怕被告就沒寫出來
作者: izna (進攻北極)   2014-11-17 19:13:00
單純論理的話,那就真的要挺老師了(如果實習老師所言為真)問題是老師那一巴掌好像是出自失控,事後後悔 而非出自義憤
作者: HuangJC (吹笛牧童)   2014-11-17 19:17:00
失控不等於義憤?天啊,文字game..
作者: izna (進攻北極)   2014-11-17 19:17:00
你有看到實習老師描述的事情經過嗎?和報導差很多喔
作者: HuangJC (吹笛牧童)   2014-11-17 19:18:00
你得先分辨是'事實的完全不同'還是'感情角度的不同'有些事,講故事的技巧一變,就不一樣了
作者: ptt0219 (A boy has no name~~)   2014-11-17 19:19:00
刑法第279條義憤傷害罪的刑責雖然比較輕,卻是非告訴乃論之罪。
作者: HuangJC (吹笛牧童)   2014-11-17 19:19:00
就好像,一個妓女去進修大學,和一個大學女生去賣淫...
作者: izna (進攻北極)   2014-11-17 19:20:00
就 義憤是用理智衡量後果才做 失控是激情壓過理智 啊
作者: HuangJC (吹笛牧童)   2014-11-17 19:20:00
評價觀感就不一樣;那是叫我們當妓女好嗎? XDDDDD
作者: ptt0219 (A boy has no name~~)   2014-11-17 19:20:00
用這一條反而和解之後,還是會有刑責的。
作者: izna (進攻北極)   2014-11-17 19:21:00
其他什麼掐脖子壓到地上還罵沒爸的孩子之類的 都疑似沒講
作者: HuangJC (吹笛牧童)   2014-11-17 19:22:00
那個爸爸常打媽媽,後來把爸爸殺掉,這算義憤還什麼?
作者: izna (進攻北極)   2014-11-17 19:22:00
他在理智下殺的就算義憤吧
作者: HuangJC (吹笛牧童)   2014-11-17 19:23:00
那如果是爸爸剛打完,孩子爆點了,喝一罐高梁再殺...長期憤怒是有,但一時腦充血也是有
作者: izna (進攻北極)   2014-11-17 19:24:00
那就算酒後亂性XDD
作者: ptt0219 (A boy has no name~~)   2014-11-17 19:24:00
義憤殺人是要在當場就殺人,而不是事後殺人。
作者: HuangJC (吹笛牧童)   2014-11-17 19:25:00
好,爸爸當場抽刀子打媽媽,孩子搶過來失手錯殺;但雖是失手,其實也有點刻意;不然一刀即可,不會連砍二十刀..
作者: ptt0219 (A boy has no name~~)   2014-11-17 19:25:00
所以你提的那個新聞,兒子是在父親熟睡時殺他的。
作者: izna (進攻北極)   2014-11-17 19:26:00
你那叫意奮殺人 情意興奮狀態下的殺人
作者: HuangJC (吹笛牧童)   2014-11-17 19:26:00
而且他還背上一個殺害直系尊親屬,更慘..
作者: ptt0219 (A boy has no name~~)   2014-11-17 19:28:00
刑法第273條:「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義憤殺人罪的成立要件限於:1.當場、2.基於義憤、3.有殺人的行為。刑法第271條:「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第271條是普通殺人罪,第273條是義憤殺人罪的刑責較輕。END
作者: izna (進攻北極)   2014-11-17 19:31:00
我看了法規說明 似乎是要當場撞見天地不容的事 才算義憤私人恩怨不算耶
作者: ptt0219 (A boy has no name~~)   2014-11-17 19:34:00
刑法第273條義憤殺人罪的判例如下:http://goo.gl/Z1O3n6點「判例」。
作者: HuangJC (吹笛牧童)   2014-11-17 19:37:00
沒有栗子好點..
作者: izna (進攻北極)   2014-11-17 19:38:00
所以義憤還真的是判給情緒失控的人用的??
作者: HuangJC (吹笛牧童)   2014-11-17 19:38:00
當場撞見兩隻狗屁股黏在一起,馬上起腳卻踹死公狗..
作者: izna (進攻北極)   2014-11-17 19:40:00
暗殺暴君或殺人犯 也不算義憤囉對了 踹死公狗 跟他黏在一起的母狗也差不多會沒命了
作者: ptt0219 (A boy has no name~~)   2014-11-17 20:00:00
以前沒有動物保護法的話,動物算是「物」,殺死動物就毀損罪。
作者: HuangJC (吹笛牧童)   2014-11-17 20:03:00
現在連D說要把狗往南送,如果不收就是沒愛心 XD果然是狗去豬來,科科..
作者: ptt0219 (A boy has no name~~)   2014-11-17 20:07:00
撞見姦夫淫婦,當場宰掉他們,是義憤殺人罪。知曉姦夫淫婦通姦的事實,事後才殺死他們,就是普通殺人罪了。撞見姦夫淫婦正在通姦,當場宰掉他們,是義憤殺人罪。
作者: HuangJC (吹笛牧童)   2014-11-17 20:09:00
借弓長之手.. 三言二拍裡有這段 :P分開兩片頂陽骨,淋下一盆冰水來;等等,這是冰水挑戰 XD
作者: izna (進攻北極)   2014-11-18 01:00:00
家長有問題講的是針對小孩品行方面的放縱 不是成績方面吧
作者: HuangJC (吹笛牧童)   2014-11-18 02:00:00
根本就不想自己帶了,這看起來不就像放縱!?反之有人先感謝對方,過陣子又切割不感謝的,身段夠軟..這家族不是吃香喝辣好幾代了嘛...
作者: ptt0219 (A boy has no name~~)   2014-11-18 07:48:00
過去感謝恩人,現在拿出次元刀使出黃金切割,又不是過去資訊不發達的年代,現在網路找一找,連祖宗N代都會被起底的。最近連家二老的表現,實在是令人懷疑是不是反串,好讓柯P多贏一點?D的報恩?
作者: ssdog (ssdog)   2014-11-18 21:42:00
有啦!台灣人可恨之處~奴性強不會革命!但我不願被奴役 一樣被拖下水啊!
作者: tsming (斷水流大師兄)   2014-11-19 10:59:00
還好我一開始就覺得康師傅很難吃XD
作者: ptt0219 (A boy has no name~~)   2014-11-19 17:01:00
先別說這個了,你知道林鳳營買大送小特價中嗎? XD
作者: HuangJC (吹笛牧童)   2014-11-19 17:04:00
平時就一堆買大送小,我看不出什麼特別反正我自己會磨豆漿了,米漿也快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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