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日誌] 加油~~

作者: HuangJC (吹笛牧童)   2015-02-04 03:30:50
最近又在看金庸
早已不記得重看幾次了
那就從武俠說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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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俠小說中常有的梗:英雄大會
本來,尋仇的目的就是殺死對方
但比武卻有其他規矩
比如不得使用暗器,或者必需一對一比武
否則會怎樣?
"必為天下人所不恥"
你有你的規矩,但這規矩不是對所有人都有利
有人就是練暗器的,暗器不算功夫嗎?
你用武功殺人,我用暗器殺人,一樣都是殺人,為什麼要分誰優誰劣?
好吧,那就只能用暗器的'準頭'來定勝負,不可餵毒
只可場上人施暗器,沒上場的人不可施放
那大家都看到我輸了,我下跪認輸時突然施放暗器算不算數?
記得孟波有一次說好用槍決勝負,對方交給他一把槍,槍中卻沒子彈
當對方暗道'太好了,連槍中沒子彈他都不知道'
結果孟波沒開槍,卻把整把槍扔到他頭上把他打暈,說:真是把好槍 XD
淦,這超好笑的,他是用槍獲勝沒錯,只是用的不是子彈
然後用他很帥的側臉說:身為一個職業槍手,一摸到槍的重量就要知道有沒有子彈
(那如果有子彈但不會擊發又怎樣?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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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網路上到底有沒有規則?
椰林時代,我們(至少某一群人之間)有幾個規則
1.說錯話若拉不下臉道歉,刪文也行
2.如果換了id,就不去計較之前的 id 犯了什麼錯
3.這板的事,換個板就不再去追殺
為什麼要這樣做?
我猜想,因為椰林是學生為主
學生身份最重要的就是有犯錯的權力
這權力和未滿十八受法律限制及保護很像
其實我不太懂為什麼這麼不公平
那是不是我家裡沒錢,被逼著16歲出社會做麵包師傅就不受保護?
是不是只要我死賴著報名學店,就算當研究生混到30歲也可以延長保護?
但說真的,社會上殘酷多了,學生身份的確也是有保護..
如果我16歲做麵包,做了一隻蟑螂在裡面,我不曉得客戶還給不給我機會重來
或者從此會說'這是家爛店',再也不來
以一個已經出社會的人在椰林,受到各種保護的對待
說真的是蠻溫暖的
我也曾經收到某些板主的來信,要求我砍除文章
不是板主自己砍,因為他沒立場(他不能淹滅證據)
那事情是板友間的爭吵鬧大了,而我的文章中有保留證據
一但有這證據,就可以用刑法來對付板友
而板主站出來的意思是:
他要用板規解決,再給板友一次機會,拜託不要用刑法對付板友
椰林,不只一次擋下外界壓力,拒絕公文施壓
詳細的論述可能更複雜,為了言論自由什麼的
不過很重要的一點,我們沒有濫用這些保護
這些保護都是被謹慎的使用;小屁孩沒太多
當你因為不得不而使用那些權力時
會覺得被原諒,可以喘息真好
但如果因為有這樣的規矩,就打蛇隨棍上,濫用這些權力...
那就是每人心中一把尺,各有各的看法
網路很方便,但網路也很可怕
如果把網路的力量全展開來,肯定可以逼瘋一個人
我們都習慣了,所以還好
但像我媽就是突然連上網路,她接受大量資訊後脫口而出的是 想自殺
其實椰林那幾條規矩,與其說是在保護學生
不如說是緩衝了網路的力量
而且既然分身申請容易,管不住不如就開放
既然跨板就不追殺,那在這板名聲臭掉,卻一點也不防礙在另一板被說中肯...
似乎也幫傳播力太大的網路,隔出了一個個空間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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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幾年前那次失戀,前同事跟我講一個我沒想過的觀念
他說:這社會給女生的壓力很大,所以他們會以一種溫和的方式退出你的生命
表面上還和你好,還在聊,但其實是走定了,不會回頭
因為他們並不想得罪你,未來還有可能碰到
我說:胡扯,男生壓力也不小,台灣女權很了不起了
他說:那不管,一向是父權社會,他們以為自己的壓力大
作者: HuangJC (吹笛牧童)   2015-02-04 03:43:00
要洗澡去,還不知怎麼把這些零散的跳針串成完整文意..
作者: wizhexe (黑著眼圈泛著淚光)   2015-02-04 09:29:00
最後一例)女生從小就被社會新聞恐赫,怕會被花臉或沒命另,我覺得壓力有自己給的,也有為抵擋要求的產生的,譬如男養家女持家,多少男女再苦也願意給自己+別人這種壓力(借地方說)雙方對工具的初始假設是不同的,使用上碰巧又站到了相對的立場~(以上是我個人的腦補)
作者: ptt0219 (A boy has no name~~)   2015-02-04 11:55:00
黃哥哥,你這篇也要不要刪一刪啊?不過你講的規則,有的我還認同,有的也不一定。有時候結怨結大了,跨板繼續吵還是有的~~不過旁人會說,別把彼此恩怨帶到板上來。以前在台大椰林站的法律系板,大家常常在吵。甚至謾罵之類的人身攻擊都直接來了,但就是沒人會去上法院解決這種事情。唸法律的人,反而不願因為這種小事而去法院。可是現在風氣就不同了,常常要去法院「定紛止爭」。甚至還有網路訟棍專靠告人取得和解金來賺錢的。說完了,黃哥哥,你這篇也要不要刪一刪啊?
作者: HuangJC (吹笛牧童)   2015-02-04 12:07:00
我又沒引文,幹麻刪,你知道我在說誰嗎? 對了,你們放大絕沒有?就那句'不再對此標題回應',放來讓我笑笑嘛…
作者: ptt0219 (A boy has no name~~)   2015-02-04 12:19:00
沒有!我從不用那句的,因為用了那句,萬一回應的話,不就自己打自己的臉了。Never say never~~世事無常,什麼都說不準的~~
作者: tsming (斷水流大師兄)   2015-02-04 13:47:00
我那時好像在台大電機站居多XD
作者: izna (進攻北極)   2015-02-04 13:59:00
我贊成你說的那三項網路規則 我認為這是在保障網路的匿名性暗示網路上的資訊 很多是逢場作戲 你要自己判斷真假以及 默認分身的存在 除非在網路上把別人現實資訊挖出來 否則我覺得拿網上的東西去打官司根本就白目
作者: peter0987 (Peter)   2015-02-05 19:03:00
話說N小姐在徵人調閱網路文章,還講到律師,不知道要..
作者: ptt0219 (A boy has no name~~)   2015-02-05 20:13:00
她的心情還不好咧~~想太多了~~所有的文章及照片都是自己PO的~~不然我那生得出來啊~~叫某人換個ID,是希望對方在網路上可以重新開始~~請問我到目前為止,公開散布某人的那些個人資料了?別想太多,日子好好過~~我跟你無怨無仇,沒事別惹我的話,我也懶得理你。我先把醜話說在前面,要提告的話,你最好告倒我,不然我一定提起誣告罪。
作者: HuangJC (吹笛牧童)   2015-02-05 20:22:00
沒見面只憑文字很容易磨擦,你們兩個合請我吃晚飯吧..
作者: ptt0219 (A boy has no name~~)   2015-02-05 20:26:00
刑法第169條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黃哥哥不要肖想漁翁得利~~
作者: HuangJC (吹笛牧童)   2015-02-05 20:33:00
就吃牛排吧,你這個牛排小開..
作者: ptt0219 (A boy has no name~~)   2015-02-05 20:37:00
米店小老闆+牛排小開~~不過,後來都沒做了啊~~有空再說說故事,你聽聽~~
作者: HuangJC (吹笛牧童)   2015-02-05 20:41:00
米可以做蒸肉粉,用蒸肉粉去醃牛排,你可以做給我吃了..
作者: ptt0219 (A boy has no name~~)   2015-02-05 20:55:00
請d姐大顯神威,這種可能性比較高~~
作者: HuangJC (吹笛牧童)   2015-02-05 20:56:00
那你請我去啊~
作者: ptt0219 (A boy has no name~~)   2015-02-05 21:06:00
最好再加上某人作陪,對吧?無功不受祿,憑什麼要請你唄?
作者: HuangJC (吹笛牧童)   2015-02-05 21:07:00
我出席就是功了;這樣吧,我不去,你隨便約板上其他人解決是想幫你解決才熱心提出建議的,你去找別人吧..
作者: ptt0219 (A boy has no name~~)   2015-02-05 21:10:00
不用解決!某人自己不要鑽牛角尖就好了~~我沒跟他人聯手啦~~想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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