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 同學會

作者: peak8 (乳酪)   2016-04-13 01:12:55
從二專畢業已經快二十年了,
前陣子同學說很久沒見面了,
約了這周末要聚會,
為了這約只有十個人出席的同學會,
我去燙了頭髮 打了飛梭和凈膚雷射,
明天還要去打肉毒桿菌,
還買了兩雙鞋,
還在想要不要買個名牌包。
不過同學都已婚了,
說會帶太太或老公ㄧ起來的,
單身也就兩三個,
在想我是不是太認真了。
現在還在努力敷臉中啊!
作者: lukeloo (中遊員工)   2016-04-13 01:58:00
努力吧!經過你這麼努力,同學的老婆看到後,這些同學會是最後一次見面了!^0^
作者: heartlock (heartlock)   2016-04-13 02:18:00
同學會真是變美的動力來源!
作者: KiwiBagel (奇異果)   2016-04-13 07:33:00
我同學都好強,嫁到又帥又有能力的老公,我太魯了.
作者: psycho1199 (可憐戀花再會啦!)   2016-04-13 10:08:00
還好我都是穿短褲 T shirt前往同學會...
作者: HuangJC (吹笛牧童)   2016-04-13 11:25:00
今年同學會要在公海開賭,三天兩夜,嘿
作者: sareed (心酸的浪漫)   2016-04-13 11:59:00
FB上每天都在同學會啊~~
作者: HuangJC (吹笛牧童)   2016-04-13 12:30:00
酒肉程度有差;我們有個同學當老師,從前還蠻隨和,現在一臉道貌案然。同學會時他說:X,一年就只有今天可以說髒話喔喔喔,原來他是壓抑住了 XDDDD另一個同學當了好爸爸,晚上十點會回房睡覺,我們以為他老了,不熬夜了,十二點過後他又溜出來:沒法子,我女兒一定要我陪才肯睡覺,她睡了我才能出來..今年郵輪怎麼辦呢?主辦人說:希望各位同學都別帶老婆來然後他一直做狗公腰的動作,滿臉帶笑;這壓抑得更猛 XDDD都在社會上當副總的人了,看來他想辦單身趴~喔,要說 偽單身趴~可是他有一年喝醉,第二年老婆來同學會上哭,梨花帶雨...我實在不信他真的敢背後亂來..(他說只要單身上船,費用他全包;真的很想玩 XDDD)靠,那我們相機都要被扔掉才行吧,煙滅證據啊~一柱香勉強吧 :P郵輪玩什麼查得到,又不是我說的,它去公海就那個意思,甚至之前台鐵封包辦那個也行, 應該知道公海法律的差別不帶現金,帶卡也可以輸光身家,我在想要不要把卡全放家裡,免得被洗身家…0219應該知道法律的差別;靠,自動消音,你是多不想被cue老和尚會把水潑你臉上;這梗聽過沒?裙子或牛仔褲都好,只要露出屁股蛋…
作者: ptt0219 (A boy has no name~~)   2016-04-13 16:44:00
記得先看郵輪是掛什麼國旗?以嫖妓及通姦不罰的國籍為佳~~《中華民國刑法》第3條:本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犯罪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會來台灣攬客的賭船⒳郵輪⒪,基本上都是掛外國籍的,在公海上只有該郵輪掛的國旗那個國家可處罰賭博罪而已。賭博罪很輕,以前最高處一千銀元罰金(現在折合新台幣三萬元),反倒是沒收賭資還比較嚴重一點。《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高中同學會都沒人穿西裝的,大家都穿得很隨便~~ 其實我覺得搞什麼離島設賭場或性交易專區幹嘛的?弄個外國籍的賭船、炮船行駛到公海後,就除罪化了。稅收還課不到呢! 國家上位者頭殼壞掉,讓大把大把的稅收被外國人賺走了。連新加坡都搞賭場了~~ 恭喜黃哥哥你又推歪一篇文章了~~好吧!我是被黃哥哥召喚出來的幫兇~~
作者: HuangJC (吹笛牧童)   2016-04-13 17:07:00
靠,那千萬別和人賭老二大小,不然那算賭具,會被沒收!賭神演的,說只有這艘船註冊國家可以抓我,是真的。但把家人當賭資,或賭手腳,或 我就跟你賭命 合法嗎?是否可主張違反道德之合約無效?比如3p合約是無效的,違反善良風俗
作者: ptt0219 (A boy has no name~~)   2016-04-13 17:21:00
賭手腳、賭命、3P合約,都是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的法律行為。《民法》第72條: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作者: HuangJC (吹笛牧童)   2016-04-13 17:23:00
但只要不給錢就不算嫖,好像是對的 XD
作者: ptt0219 (A boy has no name~~)   2016-04-13 17:25:00
 《中華民國刑法》第7條: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中華民國國民在外國犯罪,基本上除了刑法第5條、第6條以外之罪,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且犯罪地不罰,才適用中華民國刑法。 所以,嫖客跟妓女被臨檢時,會說他們是男女朋友~~ XD台灣的《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目前對從事性交易之雙方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這是行政罰,不是刑罰。)我要結束這一回合了,不然黃哥哥對這方面的索求是很大的沒完沒了(我是指求知欲。)
作者: HuangJC (吹笛牧童)   2016-04-13 17:30:00
援交本來就法律漏洞,但還是有人犯法,是因為沒上ptt 嘛;只要改口合意性交就無罪啦只有在女方反悔告性侵時才有必要承認是嫖客...所以要讓女方大方對攝影機笑一下才可以,不然就撥通電話出去或找比自己孔武有力的,主張不可能壓制對方也可以... 但很少人這麼餓就是了
作者: ptt0219 (A boy has no name~~)   2016-04-13 17:37:00
 這個我就要特別講一下了,跟未滿十八歲之人性交易是有刑責的,在外國亦同。其實連十八歲以上,未滿二十歲的,也都最好不要出手,可能會有相關的刑、民事責任。黃哥哥,別說我沒教你~~ XD《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1條: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依刑法之規定處罰之。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
作者: HuangJC (吹笛牧童)   2016-04-13 17:39:00
但不罰人獸,嘿嘿,動保法在國外還有嗎?
作者: ptt0219 (A boy has no name~~)   2016-04-13 17:49:00
                   你吃重鹹耶~~昔者禪門未來希望,今日SOD企劃人員~~ XD
作者: HuangJC (吹笛牧童)   2016-04-13 17:57:00
你誤會了;年輕小妹妹是人,我是獸 XD所謂美女與野獸嘛...前不久的新聞,還有一個乘客坐上行李輸送帶的,這是物,可以省點機票錢?他姐姐是大雙?
作者: ptt0219 (A boy has no name~~)   2016-04-14 00:03:00
黃哥哥可主張精神抗辯~~
作者: HuangJC (吹笛牧童)   2016-04-14 00:20:00
你是說那個睡覺時會自動做愛的病?有一個性侵犯被裁定有精神疾病,在治療過程中,又把他的醫師給OOXX了,你有沒有讀到這個案例 :P這很神耶,那醫生明知對方... 都沒預防...
作者: ssdog (ssdog)   2016-04-14 07:27:00
要演就要演得像 要演到底 這樣醫生還能為他作證 真的是病所以阿黃 你也要演到底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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