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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機沒鳴汽笛撞死工人 法官:火車有路權無罪
2017-07-12 19:03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102年,趙姓工人在台鐵樹林至山佳站間施作工程,卻
遭自強
號列車撞死;檢方認為,張姓列車司機沒依規定鳴汽笛,以致趙閃避不及,依業務過失致
死起訴。新北地院合議庭認為,張確未鳴放汽笛,但鐵軌路權屬於火車,非行人或其他車
輛,趙無故闖進軌道「路權」,與司機沒鳴汽笛無相當因果關係,判司機無罪。
本案發生於102年9月12日下午4 時20分許,地點位於新設樹調通勤站月台,除司機外,包
商瞭望員因離開位子、沒有吹哨,同樣被訴;合議庭調查,依規定司機通過北側鳴汽標時
,應鳴放約3秒長緩汽笛,發現趙在鐵軌上,也要鳴放短急汽笛,但司機都沒有做。
合議庭調查,火車與公車、汽車不同,無法左避右讓,若民眾過失在先,司機緊急煞車仍
肇事,無法苛責司機,因火車重載乘客或貨物,還須考慮脫軌或翻覆可能性;司機是在「
前途路線安全」前提下駕駛,司機遵循號誌鳴笛規定行車,是在維護列車及乘客安全,非
保護已無路權的行人或其他車輛。
合議庭認為,工人是依瞭望員的哨音,判斷列車是否前來,非火車汽笛聲,另依鐵路法等
規定可知,鐵路路線的路權專屬於火車行駛,法律已明文排除行人於鐵路路線、橋樑、隧
道內等通行路權;當時趙因不明原因在鐵軌上行走,違規闖進鐵軌,使自己處於可能遭列
車撞擊危險狀態,終致事故發生,與司機鳴笛無關。
此外,當時剛下班,工人工作地點又都在月台非鐵軌,鄭姓瞭望員正要集合工人統一帶隊
穿越鐵軌,不得各自跨越鐵軌離去,被害者未遵從集合離去規定,私闖鐵軌,鄭雖有離開
位子,但無法證明有相當因果關係,均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