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iton (歐吉桑留學生)》之銘言:
: 剛有人進水桶
: 順便聊一聊一個相關的話題:搶票軟體
: 或許你第一眼看到這名詞可能想到的是黃牛
: 類似的技術你可以做成非法 當然也可以做成合法
: 例如Uber是非法 但呼叫小黃就是合法
: 關於搶票的情況大陸和台灣挺類似的
: 都有假期搶票的情況
: 對於加價銷售或是冒用身分訂票在刑法/鐵路法上都有刑責
: 但代訂違法嗎?
: 大陸的搶票軟體經過演變
: 目前比較常見的模式是代訂模式
: 客戶提供12306的帳號和密碼 因此不存在冒用身分的問題
: 收取的是服務費 就像你花錢請人去排隊買票
: 搶的通常是退票 每個幾秒就查一次餘票 有票就訂並通知委託人
: 這樣的模式目前在大陸官方是默許的
: 撇開技術問題(其實也不難寫,其實有免費的程式編輯軟體拖拉點選就5分鐘就寫完了)
: 在台灣 這樣的搶票模式是否有違法的問題??
IANAL, 以下言論不負責
鐵路法用詞是"加價販售",至於收取服務非算不算加價販售應該是法官就個案認定
這條法律的立法要旨應該是保護乘客不必被迫高價購買車票被黃牛賺價差
我認為代訂規模小的話,沒損害其他旅客的權利,應該沒差。
但規模若大到你造成多數旅客必須跟你買才買的到票的話,那應該就會被罰
至於個人用搶票軟體訂票我認為無論法律上或道德上都沒問題。
鐵路法是寫"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
先不論用程式算不算"不當方法",只要你沒冒用身分、沒透過訂票網站的漏洞bypass過
正常訂票程序,就沒問題。
道德上我也不覺得用手搶票哪裡比較高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