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nnz938 (阿祥)
2019-09-18 17:12:29各位好,想請問一下有關行車規則與行政法的問題。
之前翻規章的時候,發現鐵路行車規則中規定「退行與越過險阻」限速15公里,但是在「行
車實施要點」中卻是規定25公里,覺得疑惑所以寫信問交通部,交通部請台鐵回答,台鐵的
答覆是:
「一、交通部部頒「鐵路行車規則」作為鐵路機構行車之依據,為因應各鐵路機構行車業務
需要,第176條規定-「鐵路機構應依據本規則訂定鐵路行車實施要點,報請交通部核准」。
二、承上所述,本局於列車自動防護系統(ATP)尚未建置完成以前,依「鐵路行車規則」
之規定辦理,列車自動防護系統(ATP)建置完成後,安全防護設備提升,經報部奉准後修
訂相關限速規定,並發布施行。
三、本局相關行車規定應依「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行車實施要點」之規訂辦理,與上位法
規「鐵路行車規則」之規定,係因安全防護條件提升並無衝突。」
所以我又問啦「請問當ATP故障或停用時,退行與越過險阻速限幾公里?
當列車自動防護系統(ATP)故障或停用時,是否就不適用所謂「安全防護設備提升?此時退
行或越過險阻之速限應降為「鐵路行車規則」所規定之15公里嗎?」
台鐵回答:
「一、本局依「鐵路行車規則」報部奉准,依授權訂定各項業務行政規則。ATP系統故障之
應變處理,訂於「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列車自動防護系統(ATP)使用及管理要點」,作
為行車應變及運轉整理之規範。
二、依行政法源位階適用順序規定,低位階之法源內容較為具體詳細,故於具體個案中應優
先適用位階較低之法源,爰此,本案ATP系統故障時,其退行與越過險阻之限速,依「交通
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行車實施要點」及「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列車自動防護系統(ATP)使
用及管理要點」之相關規定辦理。」」
請問一下這樣的解釋是正確的嗎?總覺得怪怪的。手機發文,格式不整齊,請各位見諒,謝
謝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