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鐵主任盜公家油 刑事有罪竟免懲戒
2020-03-08 05:30:00
私人機車加公家油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台鐵台南電務分駐所黃姓主任2012到2013年間多次偷盜公家汽
油私用,今年初被台南地院依竊盜罪判處拘役90天,並移送公懲會審理。公懲會認為他的
犯罪情節輕微,處以「降級」即可,但又以公懲法規定「行為終了日逾5年不得降級」為
由,判決全案「免議」,形成「刑事有罪、行政沒事」罕見怪象。由於台鐵一直暫緩黃的
退休案,公懲會判他不必受懲戒後,台鐵也難有理由再阻他退休。
竊盜罪判拘役90天
黃男今年1月16日原可屆齡退休,但台鐵認為本案事涉刑事官司,先凍結他的退休申請案
,將全案移送公懲會,因公懲會最終未判決休職、撤職或免職,讓黃全身而退,權益不受
影響。
公懲會認為降級即可
公懲會未敘明此案判決理由,僅稱根據公懲法第10條,審酌動機、目的、態度、手段、品
行、影響等事項,應判黃員降級;但又稱公懲法2015年修正後,如果行為時點距今超過5
年,不得判減少退休(職、伍)金、降級、減俸、罰款、記過或申誡等處分。
犯行逾5年 判決免議
黃男是在2012至2013年間,多次把公用發電機使用的汽油,注入自己機車油箱。台鐵政風
處2018年接獲檢舉,報請台南地檢署偵辦,黃不認罪,檢察官雖認定他態度不佳,但未以
貪污罪論罪,改依較輕的竊盜罪起訴,法院認定他無悔意,判拘役90天,未給緩刑。
台鐵認定盜油犯行非輕,決議記黃2小過,黃不服向保訓會申訴,保訓會認為考績法規定
,行為終了日逾3年不得追究小過,本案已逾7年,遂撤銷2小過處分。
台鐵擋不了 將可爽退
案發後,黃轉任工程司,始終否認犯案,辯稱是把報廢車內提取的廢油加入自己機車;但
證人指出,盜走的1桶油是黃員為了測試發電機,請助理去買的,非廢油。據了解,台鐵
原想依檢察官指示和解,但認為黃態度不佳,以假借權力以圖本身利益等由移付懲戒。台
鐵昨表示尊重司法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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