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標題 快訊/立院三讀《台鐵公司化條例》 設基金承接1484億短期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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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日期 2022年05月27日 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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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呂晏慈/台北報導
為完備台鐵公司化各項法令,立法院院會27日三讀通過《國營台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
條例》,規定台鐵公司化後由政府獨資經營,並設立基金承接台鐵現行的短期債務1484億
元,在員工權益方面,明定不得因公司成立而予以裁員,以及提撥職工福利金等規定。
三讀條文規定,台鐵公司由政府獨資經營,台鐵公司董事會下設安全管理委員會,負責審
查行車安全;其營業所需資產,由政府以作價投資、贈與、補助、出租、設定地上權、無
償等方式提供,且不受《土地法》及《國有財產法》相關規定限制,該條文可使台鐵公司
取得高潛力資產,有利增加公司營收。
三讀條文規定,台鐵公司為辦理鐵路客貨運輸及附屬事業,涉及都市計畫變更者,得報請
交通部協調都市計畫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法》辦理迅行變更;涉及非都市土地使用變更
者,依《區域計畫法》或《國土計畫法》相關規定辦理;另適度減輕台鐵公司的開發義務
負擔。
在債務處理方面,根據交通部統計,台鐵負債高達4208.01億元,針對其中1484.47億元既
存短期債務,三讀條文規定,政府應移撥台灣鐵路管理局及所屬機構經管的適足資產,由
交通部設立基金,處理原機構既存的短期債務,該基金由交通部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為確保公司因外部環境導致營運風險變化時,安全維護支出不受影響,三讀條文規定,台
鐵公司營業所需鐵路基礎設施的建設、重置,及營業與維修車輛的購置,由交通部編列預
算支應;此外,政府提供優惠減免地價稅及房屋稅,並明定台鐵公司因配合政府政策任務
所造成的營運虧損,由政府負責補貼之。
另對於台鐵公司化後,現職人員的員工權益部分,三讀條文規定,條例施行前任職於台鐵
的人員,除具有交通事業人員或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由交通部依個人意願協助轉調其
他機關,其餘人員均轉調台鐵公司,不得因公司成立而予以裁員;台鐵公司成立之日起6
個月內自願退休、資遣或離職者,最高加發7個月薪給總額的慰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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