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越站乘車的規章

作者: ttnakafzcm (燦's)   2024-06-13 01:13:46
潮州那個案子不是誤乘 在此合先敘明

應引用旅客運送契約二十三條

(三)旅客越站乘車(含折回乘車)之行為,於越站乘車、折回乘車區間內按無票規定補票
,無正當理由者得加收百分之五十票價。但有效區間與越站乘車區間(含折回乘車區間)合
計之總票價等於或小於原票同級列車所載票價時,經列車長簽註其下車地點得免補票。未經
簽註者,下車出站時仍補收越乘區間票價。

重點在經列車長簽註

該班車列車長依無票乘車規定先補屏東=潮州之票價並加收五成
補完票簽註原下車站 屏東
有車長簽註 潮州就不用補票
但沒車長簽註 來 麻煩補票

至於引用二十九 我是看得滿臉問號

二十九、旅客誤乘「其他列車」時,誤乘區間以無票或持用失效票乘車重新補票,補票單經
註明誤乘後,免費送至原票記載之到達站。原票逾有效時間或經剪軋使用者,不予退票,但
經本公司同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誤乘旅客於折返站至到達站間下車出站者,除因營運中斷致無法運送外,應補收原到達
站至中途下車站間票價。

二十九應該只能用在拿145搭了143才可以引用二十九條吧


如果要用二十三(三)併二十九 那就是車長有簽准迴送的話就不用補潮州=屏東
但不管是引用二十三(三)還是二十九
都是車長的事
跟車站沒關係
車站只要認車長簽註 沒簽註就是補票

但我覺得本案不該這樣處理就是了
作者: smilekekeke (kekeke)   2024-06-13 02:03:00
台鐵的客運規章比法律還難懂
作者: MiaoXin (妙信)   2024-06-13 05:47:00
上位概念的東西本來就會比較簡單
作者: mokumi (mokumi)   2024-06-13 06:13:00
我覺得跟旅客那邊的契約是沒寫好耶 搭同一台列車過頭,跟完全搭錯車過頭差別在哪?為什麼一個可以免費送回一個不行,認真說整台全部搭錯的還比較佔位置(過頭的只多佔了一小段)待遇還比較好很奇怪吧?內部的旅客運送施行要點88條就寫「旅客誤乘與乘車票面所載區間不同之列車,或誤在乘車票面所載區間以外或以內下車時得申請免費送回」,為什麼對旅客的運送契約卻長不一樣. 變成我要是睡過頭,只有車站人員的有資格幫我申請免費送回,但是我沒資格要求,如果人家不爽幫也可以?
作者: srhkami (神白)   2024-06-13 09:53:00
我想是因為搭錯車不一定會停要下車站,乘客可能被迫坐超過原區間,所以補票後免費送回;而搭對車是一定有停,乘客就要自行負擔超出和回程的票
作者: jout3502 (小熊)   2024-06-13 11:04:00
誤乘的前提就是你坐的那班“並沒有停靠”你的預訂下車站,例如拿145北桃的票坐到143,但如果是你拿145北桃的票坐到177,那跟本就沒誤乘問題,所以副站長影片裡的女子跟本不適用誤乘,臺鐵長官自己規定搞不清楚,在新聞上說錯的規定給民眾,整天只會拖第一線後腿,天下第一幸福企業無誤
作者: a88152660 (Erictseng)   2024-06-13 11:26:00
23-3的但書我看過運輸班的教材 他舉的例子是起碼里程內比如買南港到松山 經簽註可搭到同票價的臺北 沒簽就補松山臺北 跟次情形這其實沒什麼關係
作者: thailand (不要試我ID)   2024-06-13 13:31:00
旅客運送實施要點所依據的鐵路運送規則的條文已經改了,應該已經失效。而後來的鐵路運送契約也是依據修正後的鐵路運送規則授權訂定。
作者: mokumi (mokumi)   2024-06-13 16:07:00
所以新聞說的是錯誤的就是了!只有搭錯車,而且是搭到直達車跑到票面區間外才有免費送回,至於不小心過站的要付兩段錢.很不直覺的規則,錯比較大的代價比較小,錯一點點的反而要付比較大的代價.
作者: a88152660 (Erictseng)   2024-06-13 16:40:00
旅客本來就應該照票面上的資訊乘車 只有無法補救的才走誤乘 不然你補票下車搭回原本那班車就好
作者: ttnakafzcm (燦's)   2024-06-13 16:47:00
就像區間不符 都丟進閘門了 補加收還在那邊吵不懂 那你應該當下就處裡 你到我這邊也沒主動補票被認定惡意而補加收五成不是很正常嗎?
作者: Signbar (有心從無心始)   2024-06-13 18:05:00
旅客運送實施要點 還有在用嗎?先查明下很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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