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交路字第1035005438號
主 旨:預告公路路線系統分類標準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交通部。
二、訂定依據:公路法第四條第五項。
三、公路路線系統分類標準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
(網址:http://www.motc.gov.tw/),「公告事項」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
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交通部。
(二)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
(三) 電話:(02)2349-2116。
(四) 傳真:(02)2389-9887。
(五) 電子信箱:ty_liu@motc.gov.tw。
部 長 葉匡時
公路路線系統分類標準草案總說明
公路路線系統分類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之訂定,係依據一百零二年
七月三日頒布之公路法第四條第五項:「第一項公路路線系統之制定,公路
主管機關應依第二條定義,並按其功能及設計標準擬訂;其分類基準,由交
通部定之。」規定,並依照立法院第八屆第三會期第一次臨時會議修正公路
法時之附帶決議:「鑒於公路法之道路分級,其分級方式與定義逐漸與現況
脫節,但限於實務上所有圖資要於短時間更動,亦不可能。爰要求交通部及
所屬相關機構,應開始檢討現行道路分級,於一年內使得道路分級可以合乎
一般認知,並符合目前台灣現況,逐步改善目前公路分級紊亂之狀況」辦理。
鑑於各城市間之運輸需求差異很大,故以地區人口數劃分為若干都市
階層,凡在某一人口級距內者,視同同一階層。
再依各都市階層間之聯絡路線,區分應提供服務之公路等級、標準,使
公路行政分類、功能分類與設計標準分類之相互關係得以整合,作為評定每
條路線之依據。
本標準草案條文共計十條,其立法要點,說明如下:
一、說明本標準訂定之依據,並明定公路行政分類、功能分類及設計標準
分類(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四條)。
二、定義市中心區,並明定依內政部公布之人口數及其行政位階劃分都市
階層(第五條、第六條及第七條)。
三、定義特定地區,並依特定地區聯外道路交通量來設定其公路分類要素
(第八條)。
四、明定各級公路行政分類條件(第九條)。
原文及條文說明出處
http://0rz.tw/KTaVI
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
eguploadpub/eg020082/ch06/type3/gov50/num19/Eg.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