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閱資料時,發現98年監察院曾針對現行公路系統編定與公路法規定似乎不合部分,
請行政院答覆說明,對照目前實際狀況,當年的解釋現在都很難自圓其說。
監察院認為:臺 2、9、61、88 號依公路法規定應編定為國道,
橫向國道沒有跨越省市,只能編為省道。
行政院認為:臺2、9號因為用路人使用習慣,仍維持省道。
臺61、88號因為沒有連接直轄市與省,所以維持省道。(P11)
http://0rz.tw/Nwx7T
http://www.cy.gov.tw/AP_HOME/Op_Upload/eDoc/公報/98/0980000462674.pdf
監察院公報【第2674期】
不過五都形成後,照當年的說法,臺61、88號都可以升格為國道。
修正後的公路法,定義國道為:
國道:指聯絡二直轄市(省)以上、重要港口、機場及重要政治、
經濟、文化中心之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
那臺61、62、88號都應依法升格為國道。反而國道6、8號地位不保。
公路法對於公路分級,主要是通過的行政區域等級
可是實際在規畫公路時,卻是以公路的主管機關和路線標準來規劃,
與公路法定義不同。
連國道8號都有平交路口(聯絡重要港口機場政經文化中心?!)
臺61沒有國道地位說不過去
而縣道、市道規定
市道:指聯絡直轄市(縣)間交通及直轄市內重要行政區間之道路。
縣道:指聯絡縣(市)間交通及縣與重要鄉(鎮、市)間之道路。
這樣來看,原來的縣道102號必須解編,因為
只有國道、省道才能聯絡直轄市與(省轄)市
而原來跨越直轄市與縣的縣道,一律要改稱市道才符合公路法規定。
所以縣道165、172,現在一律要稱呼為市道165、172(包含在嘉義縣境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