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人別說「停車再開」標誌
連閃紅燈甚至紅燈都照闖不誤
為什麼交通法規都不對「停車再開」和閃紅燈停3~5秒祭出重罰?
在美國,Stop Sign 等同於一座號誌
在通過Stop Sign標誌或閃紅燈前若沒有停車再開會被重罰
然而,「停車再開」和閃紅燈在台灣根本沒有法律效益
自然也沒有人會去重視它
應該強制規定「停車再開」標誌和閃紅燈一定要停3~5秒才可通行
不遵守一律重罰新台幣3萬元以上 (闖紅燈也罰3萬元以上)
否則台灣人根本沒在怕的
為何台灣從來都不重視這方面的處罰?
長期的漠視造成的交通亂象真的對用路人是一大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