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江大橋連絡道路開發案 待確認應否環評
(中央社記者張雄風台北13日電)
環保署原訂今天審查淡江大橋連絡道路環差案,由於環保署認為開發計畫有提升為環
評的疑慮,要求主管機關交通部應先發函確認對環境沒有重大影響,完備程序後擇日再審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今天召開「淡江大橋及其連絡道路規劃第3次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
告」專案小組初審會議。
開發單位表示,本案新增進出林口方向連絡匝道(台64線南向連絡匝道),由台64線
西行往台61甲線(西出南入)及台61甲線北行往台64線(北出東入),兩匝道合計全長約
2016公尺。
在正式進入審查前,會議主席針對此環差案是否有違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38條
提出疑慮。根據38條內容,若計畫產能、規模擴增或路線延伸10%以上者,應進行環評,
而非環差。
交通部官員認為主線為雙向道,但匝道是單向,應不能以同樣方式計算;但環保署官
員指出,環保法規是以該道路的實際長度做為認定,因此整體計算仍然有超過10%的疑慮
。
環保署官員指出,相關法規是在98年修定,已經超過10年沒有提出疑議;本法也有但
書,若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環保機關評估同意對環境沒有重大影響,就能以環差案的形
式進行審查,因此程序上需要先由交通部進行認定。
環評委員為此特地進行閉門會議討論,有環委建議本次就不依審查的方式進行,而是
類似座談會給予建議;但也有委員認為,如果最後要重辦環評,審查的強度不一樣,所以
現在進行環差的評估就沒有意義,因此提議今天會議終止。
經過約1個多小時的討論,會議做成結論,本案今天暫停審查,待事業目的主管機關
發函給環保署,認定對環境沒有重大影響,完成程序就能再以環差的形式進行審查,本次
會議不做決議,相關討論內容僅列入會議紀錄。
環保署官員表示,之前也曾經有過因施行細則第38條產生的程序問題,但在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在會中同意補件進行認定的情況下,當時是有繼續進行會議;類似這樣的情況不
多,因此而暫停審查應該還是第一次。(編輯:陳清芳)109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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