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20419/2232975.htm
電動自行車更名「微型電動二輪車」 立院三讀投保強制汽車責任險
記者林銘翰/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19日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電動滑板
車等個人行動運具,可依地方政府自定的辦法行駛道路,但違反規定者,最高可處新
台幣3600元罰鍰。
另外,本次修法將原條文中的「電動自行車」字樣改為「微型電動二輪車」,規定微
型電動二輪車應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並登記、領用、懸掛牌照後,始得行駛道路。
三讀條文明定,微型電動二輪車所有人應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規定 ,投保強制汽
車責任保險。未依規定投保者,公路監理機關不予受理登記、換照或發照。
三讀條文規定,已領用牌照的微型電動二輪車,未依規定再行訂立保險契約而行駛道
路,經主管機關書面通知所有人限期續保,屆期仍未訂立保險契約繼續行駛道路者,
註銷其牌照。
三讀條文明定,個人行動運具指設計乘載一人,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
25公里以下的載具。個人行動運具的行駛路段、時間、速度限制及其他相關管理事項
之辦法,則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違反規定者處行為人新台幣1200元以上、3600
元以下罰鍰,並禁止行駛或使用。
三讀條文也規定,經型式審驗合格的電動輔助自行車,未黏貼審驗合格標章於道路行
駛者,處駕駛人新台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未經型式審驗合
格的電動輔助自行車,在道路行駛者,沒入之。
三讀條文規定,未滿14歲駕駛個人行動運具,處新台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
並當場禁止駕駛,車輛移置保管。另外,租賃業者沒有在租借個人行動運具前,教導
駕駛人車輛操作方式及道路行駛規定,則處新台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
三讀條文也明定,使用經衛生主管機關公告的醫療電動代步車及動力式輪椅,在人行
道上行駛的速率不得超過每小時6公里,違者處新台幣300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