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置文章
#1Qvpj-v- (SENIORHIGH)之推文
違規部分經雙方當事人均來信說明,不做公開動作,但不影響處分.
處置事由
檢視文章上下文及使用者推文內容,
經當事人來信向板主提出檢舉,
板主群討論後認為其言論具挑釁意味,已達板規 3-2-e 處分標準。
次查使用者 ericlin06 過去違反板規於本板經 #1OgyU-Yg , #1Q49cSUv 宣判在案,
本次處分罰則以累犯作為計算,
#1Q49cSUv (SENIORHIGH) 判決應使用再犯罰則計算,於本公告後做修正,
但因已違反兩次板規,不影響本次判決使用累犯之罰則,並以敘明。
另有關推文是否達板規 3-2-a 處分標準,
板主群尚未討論出共識,且累犯罰則已為永久水桶,暫不以 3-2-a 進行處分,
但若後續認定達板規 3-2-a 處分標準,將不另公告或修改水桶設定。
引用板規
3-2. 有下列內容者,初犯水桶3個月,再犯水桶1年,累犯永久水桶,並得視情況退文
,若將違規部分刪除,板主亦得視情節追究責任。
3-2-e. 蓄意引戰、挑釁、攻擊特定或不特定族群。
處置措施
ericlin06 永久暫停發言(依系統上限設定),
以上推文於本公告後,原發文者得刪除。
申訴救濟
依本板板規說明:
5-3. 若不服板主所做之相關板務處分,請依循以下程序進行:
一、與原判板主以站內信或其他站內合法形式(請勿用app私訊系統)進行溝通,
原判板主需於收到信件後72小時判定是否變更或維持原判決。
二、若對該溝通結論不服者,得以群組寄信方式寄予板主群,
由板主群合議討論,並得視需要進行暫時處分。
若討論時間需要超過72小時,則需先行回信告知。
三、若對最後判決仍不服者,得前往組務申訴看板 Uni-LawServ 板發文申訴。
如未依本條規定之程序進行,板主視情節不受理,並加重原判決。